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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宣佈作廢”的威風從何而來

  • 發佈時間:2015-12-21 00:34:14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錢夙偉

  四川資陽市民王先生在市區好萊塢廣場開了一家牛排館,前期關閉升級後,17日重新開張,並辦理了《資陽市佔用市政設施許可證》。18日中午,他在牛排館外佔用人行道,擺放了一個彩虹橋慶祝,被城管部門要求在10分鐘內拆除,而城管局一名副局長看了他的《資陽市佔用市政設施許可證》,當場宣佈作廢(12月20日《華西都市報》)。

  這位副局長真是好大的威風,但這樣耍威風顯然有背法治精神。

  “現場宣佈作廢”的理由站不住腳。資陽市城管局稱,資陽開展市容市貌專項整治,好萊塢廣場禁止商業促銷,王先生的行為明顯屬於商業促銷,雖然辦理了“許可證”,但涉嫌瞞報,才將彩虹橋拆除。然而,廣場禁止商業促銷並沒有法律依據,而“商家佔用面積明顯超限”,也完全可以拆除超限的部分,卻不應殃及“許可證”本身。

  “現場宣佈作廢”違反法定程式。“許可證”是王先生經過相關的審批手續後才取得的,核銷“許可證”當然也必須經過一系列“逆向”程式的操作。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市民和相關部門,同樣受到法律的制約。副局長一句話終結“許可證”,程式違法。

  況且,城管局也沒有“現場宣佈作廢”的權力和資格。“許可證”由資陽市住建局核發,即使城管局認為“涉嫌瞞報”,也應向住建局投訴,並提供相關的證據,由住建局處理。即使核銷,也輪不到城管局。

  “現場宣佈作廢”耍的是官威,凸現出許多政府部門及官員法治意識依然淡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明白,管理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執法行為同樣應受法律的制約。濫用權力,把自己淩駕於法律之上,這樣的執法管理,很難讓人信服。

  有多少沒有制約的權力,就有多少這樣的“現場宣佈作廢”。要消除執法的隨意性,當然要從加強對執法者的監管抓起,雖是老生常談,卻仍有必要。因為“現場宣佈作廢”這樣的現象表明,儘管法治社會建設正如火如荼,但依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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