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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究竟是什麼

  • 發佈時間:2015-12-15 10:58:3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這似乎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給人的感覺,稅收似乎就是從老百姓口袋裏掏錢,政府利用公共權力強制性地佔有一部分社會財富。順著這個感覺,衍生出這樣的看法:政府是納稅人養活的。言下之意,政府是納稅人的一個包袱,欲扔掉而後快。這個看法相當流行,在學界有,尤其是在網路媒體上十分普及。網路上關於稅收的討論,大多是基於這樣的邏輯思維。稅制改革是我國全面深化結構性改革中的重要一環,如果在這樣一種社會氛圍下來推進稅制改革,很可能誤入歧途。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早期,18世紀的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主張政府越小越好,管的越少越好,但也認為,有三件事是必須由稅收來支撐的:對外保障國家安全,防範外來侵略;對內保障國民安全,保護個人生命財産;不可缺少的公共設施和公共工程。社會在不斷發展,公共性也在不斷擴大,社會個體無法防範化解的公共風險也在不斷增加,以至於德國社會學家烏爾裏希·貝克認為,當今人類社會已經進入一個“風險社會”新的歷史時期。從人類發展的歷史趨勢來看,亞當·斯密主張的小政府實際上是在擴大的。德國19世紀的一位經濟學家,阿道夫·瓦格納(AdolfWagner)在對19世紀的歐洲國家以及日本、美國等國的經驗性材料整理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瓦格納法則:政府支出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將隨著每人平均收入的提高而提高。政府支出主要靠稅收來支撐,這意味著稅收佔國民收入比重是在提高的。當今發達國家稅收佔國民收入比重普遍高於發展中國家,這反映出發展階段變化的一種趨勢。從歷史事實來看,與其説“稅收養活政府”,倒不如説是“小我”(社會個體)養活“大我”(社會共同體),好比腸胃吸收營養滋潤全身維繫生命。如果沒有“大我”,“小我”也將不復存在,意味著人類消亡。在社會共同體表現為民族國家時,國家徵稅,國民納稅,維繫國家運轉及其公共職能履行。只看到“小我”的時候,稅收就變成了一種痛苦、一種負擔、一種強迫,甚至是一種“惡”,就會産生一種本能的排斥感和厭惡感。這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因為對稅收的認識本來就是多種多樣的,甚至可以説是五花八門。

  徵稅,納稅,這是一個不可回避的事情,一直貫穿於人類社會發展的始終。關於稅收的認識,站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也不一樣,所謂“橫看成嶺側成峰”。歸納起來,有幾種有代表性的看法。

  稅收分配論

  稅收分配論把稅收理解為以國家權力為依據的一種國家分配關係,屬於分配範疇,並由此得出稅收具有三性特徵: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這種看法在我國相當流行,一度主導學界和普及于社會各界。對稅收的這種理解起源於計劃經濟時期,思想源頭是非生産性和生産性部門的劃分,把政府定位為非生産性部門,政府財政收入自然就屬於分配的範疇,是利用政治權力無償佔有一部分社會財富。依據這種看法背後的邏輯,説“納稅人養活政府”也是成立的。所以,以至於在上世紀90年代有個別地方政府舉辦過納稅人給公務員發工資的儀式。其動機是要強化政府公務員為民服務的觀念,讓大家意識到我們政府公務員是靠納稅人來養活的。這説明,把稅收理解為國家分配行為的這種看法是相當流行的,直到現在,其影響依然存在。隨著納稅人權利意識的覺醒,這種認識甚至在以另一種形式復活,諸如“無代表,不納稅”的説法廣為傳播,強化了徵納雙方的那種對立關係。

  稅收交換論

  稅收交換論把稅收理解為一種交換關係,屬於交換範疇。這是經濟法學分析得出的一種認識,認為兩個社會行為主體之間的相互行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是對主體雙方都有利的行為,第二是對主體雙方都不利的行為,第三種是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行為。對第一種行為稱之為“交換”,對雙方都有益處;對第二、第三種行為定義為“衝突”,一方受損或者雙方受損。依據這種分類,稅收屬於第一種行為,通過交換,雙方都不會受損,社會資源得到更充分有效的利用,各自的價值判斷也因此而提高,各自的利益也因此得到滿足。國家的存在,可以提供公共服務,防範化解公共風險,保護社會個體的生命財産安全,社會個體就應繳納相應的稅收作為規避公共風險的補償。如同市場中的商品交換一樣,要獲得貨物或者服務,就必須支付等價的貨幣。這種認識起源於17世紀,隨著當時社會契約論思想的流行和市場經濟的擴張,市場中的這種交換觀念意識日漸普及開來,並擴展到國家政治領域和財政活動。持這種看法和主張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薩伊、洛克、斯密和蒲魯東等。霍布斯作為英國哲學家,著有《利維坦》,對國家有獨到的看法。認為國家是出於人的理性,人們相互間自願訂立契約,放棄個體的自然權利,把它託付給一個由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集體能把大家的意志轉化為一個意志,把大家的人格統一為一個人格,大家則服從他的意志,服從他的判斷。他認為,人們之所以向國家繳稅,無非是以稅收換取和平安定的環境,獲得由和平産生的社會福利。薩伊作為政治經濟學家,他認為生産不是創造物質,而是創造效用。效用就是服務,生産就是提供服務。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如保護各個社會成員的權益不受損害,屬於無形産品,人們需要和消費它,就得繳稅。“所謂課稅,是指一部分國民産品從個人之手轉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費用或供公共消費。”

  稅收價格論

  稅收價格論把稅收理解為購買公共服務的一種價格。這和交換論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也可以説是交換論的延伸。這與西方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濃厚的民主政治與社會契約觀唸有內在的聯繫。稅收價格論與一位經濟學家林達爾密切相關,他在維克賽爾的基礎上建立了關於公共品供應的模型(林達爾均衡模型),揭示了人們繳稅與人們公共需要之間的本質聯繫:稅收是社會個體為消費公共品而向政府支付的“價格”,從而將納稅和公共品提供納入價格分析框架之中,使國民納稅有了經濟學理論依據。這對於解釋國民為什麼要納稅、政府如何徵稅、徵稅的目的如何實現有了另一種分析框架。然而,把稅收理解為一種價格,畢竟不同於“市場價格”。公共服務具有消費性的非競爭性、非排斥性,這意味著在納稅上存在著“免費搭車”與“囚徒困境”等問題,儘管稅收的繳納事關社會個體的切身利益,但逃稅、避稅甚至偷稅、抗稅的動機與願望總是存在,在法律上予以強制就成為必要。但這並不等於稅收本身就是強制的。

  稅收交換論、稅收價格論突破了傳統的生産性與非生産性理論,認為公共部門同樣也是創造價值的。這一點,在現行國民經濟核算中得到充分體現。公共部門是納入第三産業來統計核算的,這説明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同樣是一個“生産”部門。

  稅收債務論

  稅收債務論把稅收理解為社會個體的一種債務,納稅人與政府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從現有資料來看,稅收債務關係論的提出,源自於德國1919年的《稅收通則法》。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教授認為,“稅收法律關係最基本的內容,是國家對納稅人要求所謂稅收這一金錢給付的關係,所以把它作為基本的原理性的債務關係來把握,其理由十分充分。”其産生的思想基礎是十四、十五世紀開始形成的社會契約論。人們所訂立的社會契約,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向國家讓渡一部分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而國家則向社會個體提供安全、自由和福利等。其義務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納稅。從法律關係來看,稅收債務論把納稅人和徵稅人放到了一個平等的位置上來看待的,與強制的權力關係有很大區別。

  從上述各種看法和認識中可以看出,稅收是文明社會的産物。有國家,就有稅收。其實,即使按照馬克思設想的人類社會的高級階段——共産主義社會,國家消亡了,但只要有社會,有人類共同體存在,稅收也是不可避免的。稅收是組成社會的天然構件,也是個體聯合的紐帶;是公共風險得以化解、公共利益得以保障的基礎,也是人類文明得以演進的基本前提。納稅人與徵稅人之間的關係實質上是“小我”(社會個體)與“大我”(社會共同體)之間的關係,二者不應當是對立,而是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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