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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座城市啟動商業健康保險個稅試點

  • 發佈時間:2015-12-15 10:36:4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從明年1月1日起,我國將在北京等4個直轄市和河北省石家莊市等27個城市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稅試點。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將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3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符合試點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産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産品:健康保險産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健康保險産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等。

  根據通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産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産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産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産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瀋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陜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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