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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優健康保險試點:可"帶病投保"不設免賠額

  • 發佈時間:2015-08-21 07:0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馬欣  責任編輯:郭偉瑩

   昨日,保監會正式下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召開新聞發佈會。

  《辦法》規定,個人稅優優惠型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將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醫療保險不設置免賠額,且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保費支出於每月工資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每月200元。

  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根據《辦法》規定,在産品設計時應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原則,並報保監會審批。

  可“帶病投保”

  按照《辦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其中,醫療保險部分,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保險補償後自負的醫療費用。而個人賬戶積累僅可用於退休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對於“帶病投保”,此前業內就一直頗有爭議,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部分保險公司認為“帶病投保”大大增加了經營風險。

  此外,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對於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的設計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的原則。同時對經營主體也設立了較高的門檻,如滿足償付能力要求、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擁有專業健康險公司或設立健康保險事業部等。

  發佈會上,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坦誠,並非任何壽險公司都可以開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大型保險公司或對該業務有更大興趣,多數中小型保險公司可能暫不參與或尚未達到經營要求。

   補充基本醫保

  袁序成表示,個人稅優健康産品是為了補充基本醫療保險不足的情況,使之與基本醫保、補充醫保相銜接,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醫保補償後自負的醫療費用。

  《辦法》規定,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中的醫療保險部分,保險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同時,醫療保險不得設置免賠額,賠付率不得低於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於80%的,差額部分將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作為對大病醫保的補充,監管層希望通過《辦法》提升全社會健康險消費意識。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對此,袁序成在通氣會上表示,200元/月也可以吸引到更多收入不高的年輕客戶,提高健康險在人群、特別是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中的覆蓋率。

  目前,試點産品僅限于醫療保險,保監會表示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首先,醫療保險是以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條件的險種,保險公司作為支付方,可以通過醫療保險介入到醫療行為的管控中,切實發揮保險公司的優勢,規範醫療行為,降低不合理的醫療費用,真正參與到醫改進程中。其次,當前,人民群眾排在第一位的保險保障需求就是醫療保險,且醫療保險的賠付概率比其他健康險要高,在試點期間,有利於滿足最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障需求,從而有利於試點的順利推進。

  同時,為確保試點平穩實施,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將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全面鋪開,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城市進行試點。據袁序成介紹,目前看來,各省、自治區上報城市多為省會城市。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推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試點工作。一是繼續加強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溝通、協調,以三部門名義印發通知,明確試點開始的時間、試點城市、經審批後的試點産品等,共同推進全國的試點工作;二是繼續指導行業加快推進稅優健康保險資訊平臺、業務流程等工作,為試點的順利開展做好各項準備;三是試點推開後,將加強市場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試點的有序、健康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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