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股份嫌疑財務造假 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 發佈時間:2015-12-13 15:50:4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陽光股份(000608.SZ)于11月26日發佈了一份《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微網志]監管關注函的回復及年報更正公告》,披露了該公司的主要股東“北京辰元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和“北京燕趙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存在實質性的控制關係,屬於一致行動,但是對此,上市公司以“未收到任何書面通知”為由未進行任何資訊披露。最終還是廣西證監局發現了此問題,並向北京辰元出具了警示函。
存在有意隱滿資訊披露嫌疑
從陽光股份所披露的資訊內容看,似乎上市公司是“無辜”的,但實際上公司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就不難查出北京辰元與北京燕趙之間的實際控制關係。根據《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記錄的資訊,北京燕趙的惟一股東為“北京天興國業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而“北京天興國業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惟一股東即為“北京辰元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我們不懷疑北京辰元與北京燕趙很可能沒有主動向陽光股份闡述兩家公司之間的一致行動人關係,但疑點在於,曾任陽光股份第五屆監事會主席、現任第六屆監事會主席之職的劉建國先生恰恰擔任著北京燕趙總經理一職,對於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為什麼要向上市公司隱瞞這兩家公司是一致行動人這層關係呢?
筆者發現,對北京辰元而言,隱瞞了與北京燕趙的關聯關係是有利於該公司的資本操作的。根據陽光股份披露的公告資訊,北京辰元在2013年末時還持有陽光股份2.29%股權,而到2014年末所佔股比則減少至0.49%,到目前更是將所持陽光股份完全出清,由此可看出該公司自2014年初至今是一路減持的。因為該公司所持陽光股份的股份佔比並未達到5%的“紅線”,因此在減持之時避免了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但一旦作為持股5%以上的北京燕趙的實際控制人,則北京辰元的減持是需要進行資訊披露的,這並不利於其資本運作。由於與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關係,其應該是很了解上市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而從其一路減持以來的態度看,或多或少可能知道一些上市公司經營上的問題導致其不看好上市公司。
從陽光股份披露的2015年半年報、三季報數據看,在上半年主營業務收入還同比增長40.66%的條件下,三季度時卻同比大幅下滑了48.55%,這進而導致前三季度稅前利潤同比下滑了38.97%。筆者發現,在這令人失望的業績數據背後,有很多財務疑點印證了北京辰元不看好的理由。
營業稅金衝賬是否合理?
對比陽光股份披露的半年報和三季報數據,“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上半年的累計發生額還高達3438.5萬元,而到了三季報時卻為-8273.9萬元,這對應著該公司的此科目在第3季度單季度發生額為-11712.4萬元。這樣的數據表現,出現在與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上面,實在是非常罕見的。
對於主營業務為房地産開發的陽光股份而言,“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中包含的房産稅和土地增值稅是主要構成部分,其中土地增值稅又大多是在公司的房地産項目完全清盤之後才進行清繳,而在此之前的土地增值稅均為公司自行測算出來的,在測算之時還並未産生實際納稅義務,因此會體現在應交稅費科目當中。
從陽光股份半年報的“應交稅費科目”餘額看,高達2.75億元,其中應交土地增值稅餘額就達2.41億元。因此,陽光股份第3季度“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詭異地出現大額負數發生額,應當是應交土地增值稅在最後清繳過程中,發現與公司此前自行測算的金額相差巨大,不得不進行賬務衝回。
首先值得關注的是,土地增值稅的核算政策在今年第3季度並未發生變化,也就是説,陽光股份核算土地增值稅應納金額的客觀依據,並未發生過變更。在這樣的條件下,該公司此前年度計算的土地增值稅應納金額,與最終實際應繳納金額存在著上億元的出入,這合理嗎?
而且不容忽視的是,如此大金額的稅金調整,對於陽光股份的業績表現影響是非常大的。從上述邏輯中可以看出,陽光股份是在以前年度多計提了土地增值稅,而在今年第3季度進行了衝回,也即增加了以前年度的費用支出金額、降低了本年度的費用支出金額,客觀上導致將以前年度的利潤轉移到了今年第3季度,這對於過往年度稅前利潤也僅能維持在數億元的陽光股份而言,是一個相當大的業績波動因素了。
更耐人尋味的是,陽光股份在2014年的凈利潤為-5.22億元,今年前3季度則為3807萬元,如果不是金額高達11712.4萬元稅費衝回,難免今年再次出現大額虧損。而如果連續兩年出現虧損,陽光股份將難免被冠以ST的帽子。在這樣的業績環境下,突然冒出來這樣一筆上億元的土地增值稅衝回,“巧妙”地將以前年度利潤“平滑”到業績難堪的今年,這如何不令人懷疑是刻意為之?而陽光股份以前年度刻意加大了土地增值稅計提比例再在關鍵時間點衝回,有人為操縱利潤之嫌。
現金流量數據存疑
除了稅費繳納這一項之外,陽光股份的其他現金流量數據也存在很多疑點。例如現金流量表中“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科目,該公司在半年報中披露的累計發生金額為5750.6萬元,而3季報中披露的當年累計發生額卻僅有4085.5萬元,這就對應著該科目在第3季度的單季度發生額為-1665.1萬元。但是在正常的會計核算邏輯下,現金流二級科目不應當出現負數發生額,這些數據表現指向陽光股份針對其經營性現金流出現過非常可疑的調賬。
更何況,現金流二級科目還並非單一孤立存在,再如“投資支付的現金”科目,陽光股份在今年1季報中披露的累計發生金額為3000萬元,而半年報中披露的當年累計發生額卻僅有萬元,這就對應著該科目在第2季度的單季度發生額為-2989.8萬元。“投資支付的現金”科目是用於核算公司對外投資實際支付的收購款,如果出現了很大金額的退還,就應當指向該公司的某個涉及金額巨大的收購失敗,但是從陽關股份的資訊披露當中並未發現這一情形存在的依據,這就非常令人懷疑該公司現金流量數據的真實性了。
成本結轉存在矛盾
陽光股份的主營業務為房地産開發,所涉及的存貨科目僅包括“開發成本”和“開發産品”這兩個,根據會計準則的定義,“開發成本”是用於核算在建房地産項目的累計成本,一旦完工、處於可交付狀態之後,便會結轉到“開發産品”科目當中,直到最終房産項目實際銷售出去、滿足確認銷售收入時,才會從“開發産品”科目結轉到主營業務成本當中。
然而,陽光股份半年報披露的存貨數據卻是非常奇怪的,相比2014年末的科目餘額,“開發成本”在2015年上半年中沒有出現絲毫變動,兩期數據均為190658.9萬元。這只可能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情況是陽光股份今年上半年在在建項目上的投入金額,恰好完全等同於已完工産品對外銷售結轉成本的金額,但是這種情況存在的條件過於極端化,真實存在的可能性卻是微乎其微;更大的可能則是第二種情況,也即陽光股份在今年上半年的房地産開建項目中,既沒有因未完工而結轉到“開發産品”科目,同時該公司也沒有針對在建項目進行後續投資建設。
在正常的房地産會計核算邏輯下,“開發産品”科目的減少金額,也就對應著已完工産品的對外結轉金額,這些對外結轉要麼實現了對外銷售,並被體現在主營業務成本當中,要麼留作自用,被計入到固定資産、投資性房地産等科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同一會計期間內陽光股份計入的房地産開發業務成本金額,不會超過存貨“開發産品”科目的減少金額。
然而事實上,陽光股份的“開發産品”科目上半年末餘額為16.54億元,相比上年末的17.19億元減少了6500萬元,但是該公司在今年上半年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中,包含的“開發産品銷售”成本卻高達8583.3萬元,明顯超過存貨“開發産品”科目餘額的減少金額,很明顯這不符合正常財務邏輯,那麼這多出來的2000元成本又是從何而來的呢?
預付款無法佐證
陽光股份半年報的預付賬款科目高達56465.3萬元,在陽光股份的流動資産中佔到了13%左右的份額,這對於以存貨科目為重的房地産行業公司而言,不得不引人關注。從陽光股份的預付賬款科目構成來看,主要涉及的項目為向“上海錦江國際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預付股權轉讓款,餘額高達43133.5萬元。
從預付股權轉讓款的科目定義來看,很顯然這筆鉅款對應的收購行為還尚未完成、收購標的的所有權還尚未正式轉移,因此還不滿足計入到長期投資等資産類科目的條件。同時這也就應當對應著,這筆收購資産的原持有人,也即“上海錦江國際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也尚未滿足資産轉讓的確認條件,實際已經從陽光股份收到的這筆鉅額,就應當體現在預收賬款科目當中。
然而與此同時,根據錦江股份半年報披露的財務數據,該公司確認的預收賬款科目全部餘額僅為19770.06萬元,其中還並未包括“股權轉讓款”類待結算款項。也就是説,這對陽光股份所披露的這宗股權收購交易,陽光股份和錦江股份的確認條件並不一致,在一方(陽光股份)認為收購尚未完成的同時,另一方(錦江股份)卻認為已經完成了股權交割義務。很顯然這樣的數據披露是矛盾的,這其中必然存在一家上市公司是在説謊。(作者 付梓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