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發新時期農墾發展的深層活力
- 發佈時間:2015-12-09 07:33:43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毛曉雅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圍繞此次農墾改革的重點難點、突破點、改革路徑等社會熱切關注的問題,12月7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專題新聞發佈會,農業部黨組成員楊紹品介紹了新時期農墾改革與發展有關情況。
突出農墾國家隊戰略地位,實現墾區、農場、資源要素改革
60多年來,農墾為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支援國家建設、維護邊疆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新時期,農墾作為國民經濟的骨幹和代表,是推進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力量,還承擔著更加重要的歷史使命。
楊紹品表示,《意見》最大的亮點就是實現了三個突破:一是理論上有突破。提出農墾是中國特色農業經濟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了新時期農墾在國家全局中的戰略地位,就是要成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産品有效供給的國家隊、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的示範區、農業對外合作的排頭兵、安邊固疆的穩定器。
二是改革上有突破。提出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導向,以墾區集團化、農場企業化為主線,重點回答了墾區怎麼改、農場怎麼改,以及人員、資産和土地管理體制機制等怎麼辦的問題,但同時又結合農墾實際提出了“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管辦分離、購買服務”等改革過渡路徑。
三是政策上有突破。提出要實現“一個同步實施、兩個全面覆蓋”,即各項規劃要在農墾同步實施,國家強農惠農富農和改善民生政策要在農墾全面覆蓋。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提出要以財政性資金為先導設立中國農墾産業發展基金。創新農墾土地管理方式,提出要管理好、保護好、利用好農墾國有土地,穩步推進農墾土地資産化和資本化。
楊紹品説,就具體路徑而言,主要有三點。第一,要全力推進農場企業化改革。堅持並不斷完善以職工家庭經營為基礎,大農場統籌小農場的農業雙層經營體制,強化農場的統一管理和服務職能,積極培育規模化的農業經營主體。第二,要打造現代農業企業集團。推動墾區創新體制機制,逐步構建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通過墾區集團改革加強優勢資源的聚集和整合,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打造一批具有競爭力、有控制力的現代企業集團。第三,大力推進資源要素的有效配置。構建新型的勞動用工制度,逐步建立以勞動合同制為核心的市場化用工制度;建立符合農墾特點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以資本為紐帶打造農業全産業鏈,穩步開展農墾企業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試點;嚴格管理、有效保護和充分利用農墾的國有土地,積極探索盤活農墾土地資源的有效途徑。
盤活沉睡的土地資源加強國有資産監管
在我國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農墾國有土地流失和被佔用情況十分嚴重。針對如何改革農墾土地管理模式,用好、管好農墾沉睡的土地資源,此次改革作了具體部署。
楊紹品説,一是要嚴格保護,二是盤活和利用。文件從政策上填補了農墾土地管理使用制度的空白,具體而言有以下四點。
第一,嚴格農墾國有土地管理制度。嚴禁擅自收回農墾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嚴格執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農墾土地用途和非法侵佔農墾土地的行為。對於國家建設確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明確規定,要經原來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批准,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的確權和登記。目前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率僅僅達到66.4%,發證率僅達到49.5%,《意見》強調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國有土地確權和發證任務。
第三,賦予農墾更加充分的土地使用權的權能。對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可按需要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的方式處置;農墾現有劃撥的建設用地,經批准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後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用途;農墾土地依法收回後再出讓的,其出讓的收入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縣分成的相應土地出讓收入,要積極用於農墾土地開發、農田水利建設和公益性建設。
第四,穩步推進農墾土地的資産化和資本化。《意見》明確,省級以上政府批准實行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企業,使用原來的生産性、經營性國有劃撥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經批准可以採取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方式處置。同時提出,要有序開展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擔保試點。
農墾作為國有農業企業,改革既要堅持農村綜合改革的基本方向,也要遵循國企改革的基本規律。此次改革涉及到數量龐大的國有資産,文件提出要建立符合農墾特點的國有資産監管體制,這對於保護和盤活國有資産意義重大。
楊紹品表示,建立健全符合農墾特點的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核心就是理順政資關係、明晰權屬關係,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監管體制。由農墾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責任,按照改革管理國有資産的總要求,把握農墾企業的經營方向和資本投向,確保國有資本重點投向農業産業,切實履行好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責任,對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要改革國有資本的授權經營制度,開展改組組建農墾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試點。促進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放大國有資本的功能,提升國有資本的運作效率和效益。
堅持政企分開方向改革農場辦社會職能
在國有農場改革的具體路徑中,《意見》提出,要堅持社企分開的方向,推進國有農場生産經營企業化和社會管理的“屬地化”。
楊紹品説,從2012年開始,國家啟動了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目前,農墾辦的公檢法移交已經基本完成,基礎教育和衛生機構現在大部分已經移交。但國有農場具有區域性特徵,社會職能往往是分而不離,短期內難以採取一種簡單的切割辦法全部移交出去。《意見》提出的社會管理“屬地化”,就是把社會管理移交當地政府管理,爭取用3年左右時間將國有農場承擔的社會管理職能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同時又考慮到農墾的實際情況,對遠離中心城鎮的、不具備移交條件的國有農場,文件允許採取授權委託、購買服務、管辦分離的方式進行改革。
楊紹品強調,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最根本是理順農場的政企和社企關係,使農場真正放下包袱,提高市場競爭力,確保經濟和社會職能按照各自規律高效運作、互相協調、互相促進,這樣利於農場更好地發展,也促進農場的社會事業更好地發展。
推進政企分開、社企分開,創新行業管理方式,把農場打造成市場主體,這是改革必須堅持的方向。但農墾改革是個漸進的過程,在一定時期仍然需要強有力的農墾管理體系作保障。
楊紹品表示,簡單地摘掉行政牌子,並不利於墾區生産力的發展和墾區穩定。從農墾改革實踐來看,發展勢頭好的、對國家貢獻大的墾區都是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管理形式。這種管理形式與農墾形成歷史、形成過程和現實狀況緊密相關。在改革過渡期內,整建制實行集團化改革的墾區可以保留省級農墾管理機構,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同時要儘快過渡到集團化、企業化管理。改革過渡期以後,不再加挂省級農墾管理機構的牌子,徹底轉為現代農業企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