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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決定哪些事項?

  • 發佈時間:2015-12-05 15:31:48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除履行上述法定職責外,還可以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撤銷業委會、業主小組的違法決定。

  業主委員會會議如何召開?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並在會議召開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業主委員會討論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應當邀請所在地房管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可以邀請業主代表列席;業主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房管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代表的意見。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後存檔。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肖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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