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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過期影響保險理賠

  • 發佈時間:2015-11-26 02:35:14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2014年,張先生購買了一輛廣州本田轎車,並通過某財險公司辦理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因駕駛不當,張先生駕車與路邊大樹相撞,嚴重損壞。經交警部門處理,張先生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後,張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

  在理賠人員審驗證件時發現,張先生的駕駛證在投保車輛出險時已經超出了有效期,且其並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驗、換證。該保險公司認定,張先生攜帶過期駕駛證駕車上路併發生事故的情況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範圍,因此拒絕對此次事故進行賠償。

  張先生認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依約賠償。雙方爭執不下,張先生只好到北京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諮詢。

  ■調解結果

  調解委員會採用合議制調解的方式調解該案。張先生主張:既然自己交了那麼多保險費,車輛出險了,保險公司理應賠償。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認為:既然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就要按照保險合同辦事。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款第1項規定:“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為責任免除的情形。因此,保險公司仍堅持拒賠。

  雖然調解員準備了兩套調解方案,但當事雙方各執己見,互不讓步,此次調解最終宣告失敗。

  隨後,張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聲稱保險公司未就上述免責條款向其明確説明,故該條款無效,並要求保險公司依約賠付其全部損失。法院經審理認定張先生的駕駛證超出有效期,根據相關法律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支援了保險公司的主張,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持已超出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車輛出險不應予以賠付。

  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款第1項明確規定:“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為責任免除的情形。保險合同是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據此,被保險人在出險後如果存在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情況,保險公司依據合同約定是不負有賠償義務的。

  ■名詞解釋

  無證駕駛:是指沒有依法取得駕駛資格以及駕駛資格被依法剝奪期間繼續駕車的行為。無證駕駛和被視為無證駕駛的應當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沒有駕駛證的;2.未經考試,非法取得駕駛證的;3.駕駛證被登出、吊銷的;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5.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的;6.駕駛證被暫扣的;7.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京華時報製圖謝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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