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網路詐騙的“馬甲”
- 發佈時間:2015-11-16 16:5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6日訊(記者李萬祥)近日,江蘇宿遷宿城區人民法院通報了5起網路詐騙案件,揭開網路詐騙的內幕。希望大家看清騙子的新伎倆,不要上當受騙。
伎倆一:利用木馬病毒盜取他人QQ號碼詐騙
案例:馬某甲等四人利用木馬病毒盜取他人QQ號碼冒充親友詐騙案
2012年8月9日,被告人馬某甲與馬某乙、龔某某、馬某丙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賓州鎮楊全臣家,利用木馬病毒程式盜取了留美學生葛某的QQ號和密碼,後冒充葛某身份,通過葛某的QQ號與其母親王某某聯繫,以交學費等為藉口,讓在宿遷市宿城區的王某某匯錢到指定帳戶,共計騙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226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龔某某、馬某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援。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龔某某、馬某丙係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馬某乙、馬某丙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丙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馬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馬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龔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馬某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追繳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
法官提示——
本案係犯罪分子使用通訊網路詐騙常見手段之一即盜用QQ號碼冒充熟人詐騙。犯罪分子先利用木馬病毒盜取他人的QQ號碼,後通過QQ與其親朋好友聊天,以一定事由要求受害人幫助匯款,並將自己事先準備的賬號發給受害人,讓其往指定賬戶匯款或轉賬。受害人信以為真,未經其他方式核實即按照對方要求進行匯款,從而上當受騙。此案提醒大家使用QQ或微信時要開啟安全軟體,防範木馬病毒和釣魚網站,不要隨意打開陌生人發來的連結以及文件。
伎倆二:以提前獲中獎資訊名義詐騙
案例:黃某某等四人冒充“北京福彩3D資訊中心”人員可提前獲知中獎資訊詐騙案
2013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蘇某某冒充“北京福彩3D資訊中心”人員,製作、散發含有虛假資訊的會員卡,通過事先設定的電話號碼與被害人聯繫,謊稱辦理所謂的“北京福彩3D資訊中心VIP會員卡”即可提前獲知彩票中獎資訊,誘騙被害人向指定帳戶交納會員費、保密押金等實施詐騙,共騙取3名被害人計人民幣93000元。其中被告人黃某某、李某甲涉案金額為93000元,被告人李某乙涉案金額為85400元,被告人蘇某某涉案金額為7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蘇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蘇某某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援。被告人黃某某、李某甲與被告人李某乙、蘇某某共同實施故意犯罪,係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乙、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蘇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經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對被告人蘇某某適用非監禁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綜上,決定對被告人黃某某、李某甲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乙減輕處罰,對被告人蘇某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李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追繳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
法官提示——
天上不會掉餡餅。犯罪分子抓住人們貪圖便宜的心理,誘導其上當受騙。此案提醒大家,切莫相信這種不勞而獲的中獎資訊。要提高自身防騙能力,犯罪分子所説的“北京福彩3D資訊中心”是虛構的,彩票是一項公益性事業,每期開獎號碼是隨機的,也不可能提前預測。
伎倆三:冒充醫保、銀聯、公安人員詐騙
案例:廖某甲等九人冒充醫保、銀聯、公安人員詐騙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先後組織被告人翁某某、許某甲、林某某、廖某丙、許某乙、廖某丁、許某丙組成電信詐騙團夥,其中被告人許某甲在2013年春節前之前負責發送詐騙短信,被告人林某某、廖某丙、許某乙、廖某丁、許某丙等人作為“一線”,冒充醫保中心工作人員,被告人廖某甲、翁某某以及被告人許某甲安排的許金枝(另案處理)作為“二線”,冒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並管理本組內一線人員,被告人廖某乙作為“三線”,冒充銀聯中心主任。該組織通過冒充醫保中心向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沭陽縣、泗陽縣以及貴州省遵義市、仁懷市、正安縣等地不特定多數人群發詐騙短信、接打電話等方式,虛構被害人涉嫌交通違規或者其名下醫保卡涉嫌犯罪、讓其報警、需要對被害人名下存款賬戶進行升級保護或者接受調查等事由,誘導被害人到自動取款機上按照指令進行操作,從而將被害人錢款轉賬到指定的銀行卡賬戶,或者讓被害人匯款至指定銀行卡賬戶,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共騙取39名被害人20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案金額達人民幣2022165.04元,被告人翁某某、廖某丁、許某丙涉案金額均為人民幣233048.77元,被告人林某某、廖某丙涉案金額均為人民幣321090.56元,被告人許某乙涉案金額達人民幣513976.56元。案發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許某甲住處扣押9台電腦,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扣押電腦中儲存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的詐騙資訊40余萬條,被告人許某甲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騙資訊累計在10余萬條。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翁某某、許某甲、林某某、廖某丙、許某乙、廖某丁、許某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其中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許某乙詐騙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翁某某、林某某、廖某丙、廖某丁、許某丙詐騙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許某甲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騙資訊五萬條以上,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係犯罪未遂。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翁某某、許某甲、林某某、廖某丙、許某乙、廖某丁、許某丙共同實施故意犯罪,係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翁某某、許某甲、林某某、廖某丙、許某乙、廖某丁、許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廖某丙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翁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廖某丙、許某乙、廖某丁、許某丙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決定對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廖某丙減輕處罰,對被告人翁某某、林某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廖某丁、許某丙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廖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廖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許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廖某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許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廖某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許某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九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
法官提示——
本案是由多人組成的團夥實施的電信詐騙案,犯罪分子使用通訊網路詐騙常見手段之一即“安全帳戶”詐騙,犯罪分子冒充“公、檢、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涉嫌洗錢、販毒、黑社會、信用卡透支欠費以及其他違法犯罪事由,或醫保卡、社保卡、身份證被盜為由,恐嚇受害人,騙其把全部資金轉到所謂的“安全賬戶”實施詐騙。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本案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翁某某、許某甲、林某某、廖某丙、許某乙、廖某丁、許某丙于2013年3月29日分別在福建省廈門市、漳州市,廣東省深圳市等地被警方抓獲歸案。判決生效後,我院幹警奔赴福建廈門、廣東深圳等7地市8家銀行扣劃被告人的銀行存款,最終將39名被害人被騙的200余萬元全部追回,並於2015年7月21日進行集中發放。在此提醒大家遇到此類情況,要堅持“三不”原則,不輕易相信,不透露個人資訊,不向陌生人轉帳。
伎倆四:使用“魔音手機”詐騙
案例:李某某使用“魔音手機”冒充不同角色人員實施詐騙案
2013年5月13日至9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後到宿遷市區、泗洪縣、湖北省鶴峰縣等地批發市場,抄錄被害人王某、吳某某等人聯繫電話,後分別打電話給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在電話中謊稱自己是泗洪縣消防大隊或宿遷市軍分區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要購買床上用品四件套或其他物品,並讓對方代購印有五角星的毛巾,當聽到對方答覆附近並無銷售該種毛巾的門市,被告人李某某便將自己的另一個號碼告知對方,讓對方撥打該電話。在被害人聯繫該號碼時,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魔音手機”又冒充銷售毛巾的老闆,以需先行付款為由,誘騙被害人向指定帳戶匯款,共計騙取3名被害人現金計人民幣36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在河南省上蔡縣被抓獲。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某處扣押現金人民幣11900元,併發還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的其他全部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援。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賠被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法官提示——
隨著科技的進步,手機的功能越來越豐富,魔音變聲手機可以使通話者的聲音轉變成多種不同的聲音,達到男變女、女變男、年輕變年老的效果。犯罪分子利用魔音手機一人假扮成多種角色進行詐騙,是網路詐騙的一種新型手段。此案提醒人們,網路是虛擬的空間,對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光靠電話聯繫還不夠,對方要求轉帳或匯款等重大事項需要謹慎,以防被騙。
伎倆五:虛構領取生育補貼詐騙
案例:黃某甲等四人冒充衛生、財政系統人員以領取新生兒補貼實施詐騙案
2014年1月8日至4月11日期間,被告人黃某甲組織被告人謝某某、黃某乙、蔡某某共同實施詐騙。在犯罪分工中,被告人謝某某、黃某乙作為“一線”,在掌握新生兒及父母基本資訊的情況下,冒充衛生局工作人員,同江蘇省內新生兒父母電話聯繫,虛構領取生育補貼事由,在被害人相信後,要求被害人聯繫“二線”被告人黃某甲。被告人黃某甲冒充財政局工作人員,指示被害人根據其語音提示通過ATM機操作,將錢款轉賬到其提供的銀行賬戶內,後被告人黃某甲自行提取詐騙所得部分款項。被告人蔡某某負責提取詐騙所得部分款項。其中被告人黃某甲、謝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54327元,被告人黃某乙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25823元,被告人蔡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879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謝某某、蔡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謝某某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蔡某某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援。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謝某某、蔡某某共同實施故意犯罪,係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某乙、謝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四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黃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十天,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追繳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
法官提示——
目前我國並沒有新生嬰兒補貼的生育福利政策,犯罪分子以有關部門發放“補貼”、“補助”、“獎金”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個人銀行卡號,並存入一定金額與指定的銀行卡綁定,方能領取相關款項。犯罪分子讓被害人按其提示操作,乘機將被害人卡內金額轉走。此案提醒大家,一旦接到此類電話或短信,切勿輕信,更不要到ATM機操作,發現此類詐騙行為,應及時報警,為警方提供破案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