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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跑路案首判集資詐騙罪 優易網法人一審獲刑14年

  • 發佈時間:2015-07-17 07:35:48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日前,“網貸第一案”優易網案件正式宣判,成為P2P首例集資詐騙罪定性案件。

  江蘇法院網和如皋市人民法院網站的資訊顯示,優易網被告人木某、黃某近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9年,並責令繼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517萬元,發還相關被害人。

  大成律師事務所肖颯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該案對網貸行業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資詐騙罪最高有死刑,這對犯罪分子無疑有強大的心理威懾力。

  業內人士也表示,此案的判決對於頻頻出現的欺詐性平臺具有較強的震懾力,在監管政策尚未明確的背景下,這一判例有助凈化P2P行業。

  量刑重於非法吸收存款罪

  據了解,被告人木某、黃某利用優易網第三方線上借貸仲介平臺集資詐騙45名受害人合計達人民幣2000余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木某于2010年在南通註冊“優易公司”,被告人木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是被告人木某、黃某。2012年8月18日~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木某在如皋市某億豐商城內,以優易網從事仲介借貸為名,在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的前提下,編造“優易公司”係香港億豐公司旗下成員,謊稱億豐商城商戶需要借款,在“優易網”上發佈發佈虛假的“借款標”,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向45名被害人合計非法集資2550萬元。

  被告人木某除將集資的部分資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貸給二人實際使用外(該款項均已歸還),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無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將絕大部分集資款通過某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計虧損1259萬元。被告人木某逃匿以後,以宋某的名義繼續通過乾騰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計虧損20余萬元。

  經司法會計鑒定所司法鑒定,被告人木某、黃某向馮某等45名被害人共計非法集資2550萬元,造成1524萬元無法歸還。案發後,如皋市公安局從被告人木某處扣押人民幣2900元、從乾騰公司員工處追繳人民幣10649元;從被告人黃某處扣押人民幣7300元。

  肖颯告訴記者,被告人拿吸收來的資金用於個人消費和投資,這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也是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區別。

  麥子金服副總裁劉波也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通常説的非法集資,是指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而司法機關在針對非法集資類案件進行處理時,往往是根據結果來倒追。

  此前,轟動一時“東方創投”案一審判決結果為:被告人鄧亮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澤明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行業警示意義重大

  在此次優易網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木某夥同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均構成集資詐騙罪。本案係共同犯罪。被告人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根據案情及相關刑法規定,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訴,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之中。

  作為P2P網貸跑路第一案,優易網案的最終審理結果,勢必對行業産生較大影響。肖颯此前告訴記者,從2012年案發一直持續到現在,一旦判下來,對於目前頻繁發生的網貸平臺跑路案件來説,或許會成為後續案件審理的標桿。“我國是大陸法係國家,這種案件沒有先例,但前面的案例,後面法院判決類似案例的時候會做參考,該案也會成為P2P法律監管的一個典型案例。”肖颯表示。

  肖颯認為,這個案子肯定會對網貸行業起到警醒作用,截至目前,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刑的平臺老闆較多,刑期從緩刑到三五年不等,最高不超過10年,而集資詐騙罪最高有死刑,勢必會對犯罪分子産生強大的心理威懾力。“優易網負責人一審被判集資詐騙罪對行業最主要的啟示在於兩點:一、由於每天都與金錢密切相關,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從業者一定要有底線意識、職業倫理和敬畏之心,否則遲早出事;二、光靠自律解決不了行業潛在的風險,只有真正實現交易資金的隔離,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非法集資事件的發生。”劉波分析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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