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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界定並確保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獨立性

  • 發佈時間:2015-11-16 06:41:5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是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改革信訪工作,解決信訪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重視律師工作,發揮律師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重要體現。

  首先,要充分認識律師參與涉法涉訴工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説到涉法涉訴信訪事宜,“涉法涉訴”意味著屬於法律事務,必須用法律方式來解決;同時,涉法涉訴信訪多為已處理過的法律事務並且多為已處理過的案件,之所以發生信訪甚至久訪不息,説明當事人對原處理不服或不信任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另外,涉法涉訴信訪事宜情況複雜,有無理纏訴鬧訪,也有正當要求、合法訴求得不到保護、滿足,還有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員在以往工作中簡單粗暴、違法辦案甚至濫用職權,等等。

  對此,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具有獨特優勢。其一,律師屬於法律專業人員,與涉法涉訴信訪“專業對口”,較一般政府工作人員甚至司法人員有專業優勢;其二,律師屬於社會法律工作者,與政府、司法機關沒有“親屬”關係,身份獨立。以上決定了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具有不同於政府工作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對此應充分認識。

  其次,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要正確界定並確保律師在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的獨立地位。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目的是要將信訪當事人引入“信法”渠道,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信訪問題。在此過程中,正確界定和確保律師的獨立地位非常重要。為此,政法機關尊重律師的獨立地位,充分支援、配合律師的工作,是開展這項工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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