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調整融資保證金比例 最低比例提高至100%
- 發佈時間:2015-11-14 08:45:1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進一步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長期平穩發展,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的融資保證金最低比例由50%提高至100%。此調整將自2015年11月23日起實施。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融資保證金比例決定了客戶融資買入交易的杠桿率。例如,當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時,客戶用100萬元的保證金最多可以向證券公司融資200萬元買入證券,該筆融資交易的杠桿率為2倍。而當融資保證金比例提高至100%時,客戶用100萬元的保證金最多只能向證券公司融資100萬元買入證券,此時融資交易的杠桿率為1倍。
交易所方面表示,近期,隨著市場回暖,融資規模和交易額再次快速上升,部分客戶追漲行為明顯,融資買入漲幅高、市盈率高等高風險股票金額較大。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系統性風險,有必要實施逆週期調節,提高融資保證金比例,適當降低杠桿水準,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週期調節。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保證金比例,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由證券交易所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週期調節。因此,結合近期融資規模快速增長的情況,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照證監會規定並履行相應程式後對《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修訂,適當調整融資保證金比例。
此次調整僅限于新開融資合約,調整後的《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存續的融資融券合約仍按照調整前的相關規定執行。投資者不需要因此次調整追加保證金或平倉,已存續的融資融券合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辦理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