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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數據造假受罰 上市公司規範經營任重道遠

  • 發佈時間:2015-11-14 10:09:4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大智慧:涉嫌虛增銷售收入

  2015年11月7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經查明,大智慧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首先,2013年涉嫌提前確認有承諾政策的收入8744.69萬元;其次,2013年以“打新”等為名行銷,涉嫌虛增銷售收入287.24萬元;第三,涉嫌利用與廣告公司的框架協議,虛增2013年收入93.34萬元;第四,延後確認2013年年終獎減少應計成本費用2495.43萬元;第五,涉嫌虛構業務合同虛增2013年收入1567.74萬元;第六,子公司涉嫌提前合併天津民泰,影響合併報表利潤總額825萬元,影響商譽433.13萬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一)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二)對公司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中層人員給予警告,並依據其責任大小分別給予3萬元到30萬元不等的罰款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此前的5月1日,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律師曾召集大智慧投資者進行索賠。“過去半年,我們律師團隊已提前登記了近兩百位投資者的維權意向,部分投資者的索賠材料已經準備充分,將在第一時間向法院提交索賠材料立案。”許峰律師稱。

  對於初步確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範圍,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為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5月1日之間買入大智慧股票,並且在2015年5月1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者。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帳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大智慧列印到現在或全部賣掉之日)、聯繫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郵箱QQ號等。免費審核後,律師將對符合初步索賠條件、有委託意向的投資者進行登記,一旦證監會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律師將在第一時間代理投資者起訴。

  上海物貿虛增利潤受罰

  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上海物貿被立案調查。公告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其股價一度跌停。此後一個月,上海物貿的股價持續下跌,最低達到9.95元。

  一年半之後,2015年6月12日,上海物貿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上海物貿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08年至2011年期間,上海物貿全資子公司上海燃料採用多種方法少結轉成本、虛增年末庫存,導致上海物貿2008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合併)中資産和利潤總額虛增,成本虛減,存在虛假記載。

  上海物貿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在2012年年度報告中對2008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進行更正,而是將2008年至2011年隱瞞的所有虧損作為2012年當年虧損反映在年度報告中,導致上海物貿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同時,上海物貿在發現上海燃料發生上述重大虧損時,也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上海物貿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相關高管也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此,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指出,根據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及行政處罰等材料,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間買入上海物貿A股或B股股票,並在2013年10月11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且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管轄法院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地區法院之前審理的中小股民訴神開股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小股民訴上海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等案件,投資者基本獲賠。“這無疑有助於上海物貿股民增強依法維權的信心。”劉國華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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