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得限制用戶選擇電信業務
- 發佈時間:2015-11-14 09:20:00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周宵鵬
經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北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確立了電信設施的公用基礎設施屬性,將有效規範電信設施建設、加強電信設施保護、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填補了河北省電信立法空白。
條例分總則、規劃建設、安全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三十六條,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和政策作為立法依據,並根據當前河北電信設施建設現狀,進行了細化和創新。
改善電信行業發展環境
近年來,我國資訊通信業務迅猛發展,國家成立鐵塔公司,以此支援三網融合技術研發,産業化、網路建設和推廣應用,避免重復投資,減少浪費。然而,2000年左右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行政法規和一些部門規章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或眾多的電信增值企業以及網際網路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援。”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部條例是一部有河北特色的地方性法規,將有效解決寬頻建設、共建共用、電信設施保護、駐地網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條例明確,電信設施屬於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阻礙電信設施建設、破壞電信設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支援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採取各種形式推進農村和欠發達地區的電信設施建設,在規劃、建設、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這些規定都將改善河北電信業發展環境。
電信行業政企分開後,政府對各個企業都不再擁有直接指揮權,管理方式必須從依靠行政手段向依法管理轉變。此部條例的實施也將為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改善通信建設市場環境提供有力法律依據。
大幅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目前,一些地方或部門在建設交通及公共項目時沒有及時通知電信部門,客觀上為解決項目建成後的通信問題造成實際困難,部分住宅小區、商住樓、辦公樓等城鎮民用建築的開發者、所有者和管理者限制電信設施服務商建設電信設施,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廣大群眾享受優質的電信服務。
“解決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對電信設施建設以法律形式加以規範,以保證廣大群眾能享受到優質的電信服務。”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實施將有效解決電信設施建設中存在的難題,提升電信服務能力。
條例要求,建築物全面對電信設施開放,公共機構辦公場所或者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應當為電信設施建設免費提供必要的場地,並明確了新建民用建築電信設施建設要求。
針對一些電信業務經營者存在不公平競爭、限制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的行為,條例規定,商務樓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城鎮居民住宅小區、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住宅小區的管理者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電信設施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收取進場費、接入費、使用費等性質類似的相關費用;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通過與項目開發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用戶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區域提供服務,限制用戶選擇其他依法開辦的電信接入業務。
充分保障網路資訊安全
由於電信設施分佈具有點多面廣的特點,且大多屬於無人值守狀態,這給電信設施的保護帶來一定的難度。據不完全統計,河北省每年因電信設施被破壞直接遭受的經濟損失達3000萬元以上。
據了解,該條例實施前,電信設施保護方面沒有明確嚴格的法律法規,電信設施被破壞現象較為嚴重,甚至一些地方出現強拆基站的現象,直接影響了通信建設與發展,並對其他地區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
條例對保護電信設施作了具體規定,明確因城鎮建設需要徵收、拆遷電信設施的,規劃部門應當按照電信設施專項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重新規劃位置,建設單位應當與電信設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協商,以不降低原有電信服務水準為標準,先建設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條例補充完善了電信設施建設中相鄰關係的處理規定,要求從事施工、生産、種植樹木等活動,不得危及通信線路等電信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可能危及電信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並由從事該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此外,條例還明確,電信設施所有者和使用者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電信設施維護、管理和保護活動的,該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給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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