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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動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下月實施

  • 發佈時間:2015-06-08 16:52:42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張欣平  責任編輯:吳起龍

  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對充電設施的建設原則、建設主體及相關方責任、建設辦法和政策支援等,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本市充電設施建設將主要遵循“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慢結合、分類落實”原則,逐步在市域範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慢充為主、辦公場所快慢結合的自(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服務網路。

  新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於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

  鼓勵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建設充電設施,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實施。

  《暫行規定》還明確了本市充電設施的建設主體及相關方責任——

  - 電動汽車生産企業責任:電動汽車生産企業對充電設施建設維護負有主體責任,應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託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 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對於有産權停車位的用戶,《暫行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有責任支援和配合充電設施建設工作,其中包括提供相關建築、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等。

  - 電力企業責任:電力企業負責充電設施從産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建設,併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

  - 電動汽車用戶責任:用戶要配合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只能用於向電動汽車供電,若充電設施産權屬於用戶的,用戶應承擔充電設施維護保養的責任。

  此外,《暫行規定》還對充電設施的建設提出了具體實施辦法——

  用戶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産權車位或經車位産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有責任全力支援配合,不得設置障礙。不予配合的,業主投訴後由居委會或街道指定部門負責協調處理。

  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應積極自建或代建充電設施。對於商務樓宇,通過政策引導,鼓勵停車場(庫)經營者與第三方合作共建。

  為鼓勵充電設施的建設,《暫行規定》還對建設充電設施的相關支援政策做出了規定——

  充電設施的電費將按照充電設施性質收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按照居民平均電價水準執行,不執行階梯電價,可享受峰谷電價優惠。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庫)設置的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執行本市“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電價收費。向電力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兩部制“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中的“鐵合金、燒鹼(含離子膜)用電”價格,目前約為每千瓦時0.7元。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充電服務費將結合企業建設經營成本以及燃油汽車使用成本綜合考慮,暫定最高不超過每千瓦時1.6元。

  此外,明確充電設施建設不佔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於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公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對於單獨報裝獨立掛錶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免收業擴費。關於充電設施建設,暫按照《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結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的修訂,研究進一步的支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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