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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危困為何仍不願破産

  • 發佈時間:2015-11-12 08:12:1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歷時5年,王偉至今未收到河南某縣棉麻集團公司的56萬元經濟賠償款,他雙手一攤:“官司打了3年,執行了兩年,還是一毛錢沒拿到。”該縣法院執行局局長李衛東也一臉無奈:“棉麻集團公司賬面上,一分錢都沒有,怎麼執行?”

  記者通過手機地圖搜索“某某縣棉麻集團公司”,但按圖索驥後發現,眼前的辦公大樓雖然高懸著“棉麻集團公司”6個燙金大字,但已經被縣城管中隊租用。保安人員告訴記者,僅有二層幾間辦公室為棉麻集團公司使用。不過,這幾間辦公室都大門緊鎖。門上貼著的通知已經泛黃,落款日期為2009年9月28日。

  “這種企業看似‘活著’,其實已經‘死了’。我們稱為危困企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金融審判庭)副庭長李紅説:“如果企業5年前通過企業破産法依法退市或重整,可能不至於有今天的殘局。”

  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來看,法院受理破産案件數量逐年遞減,在2007年到2014年8年間,每年新收破産案件個數分別為337、175、103、84、96、95、74、53。

  破産重整能避免資産閒置浪費

  作為縣級集體所有制企業,棉麻集團公司也曾輝煌一時。職工上萬名,工資收入在縣裏是“數得著的”。然而從本世紀初開始,由於企業重大決策失誤,企業負債纍纍。“有能耐的人都走了,剩下的人連工資都發不下來。”

  “如果企業能及時走破産清算程式,王偉的賠償金就不會5年還得不到一分錢,職工的工資待遇也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及時解決。”李紅説。

  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産法從2007年6月1日起實施,旨在規範企業破産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破産清算程式是強制將已經出現破産原因的企業法人的全部財産,依法有序地向全體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最終了結債務人的全部債務,使其依法退出市場,以此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債權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值得強調的是,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在破産財産清償順序中排在第一位。也就是説,危困企業首先要償還職工所應得的資金。

  “一些危困企業的廠房、土地、設備、商標和行銷網路等,因沒有清算、重整而長期閒置浪費,非常可惜。”李紅説,除了破産清算制度,企業破産法還設置了破産重整、破産和解程式,從而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業,提供了避免破産清算死亡、獲得再生的機會。

   整個社會對破産接受度不高

  提起企業破産法,王偉説:“我只想要回自己的錢,根本沒想過讓公司破産。”該縣法院民一廳廳長程海港直言:“好幾年沒受理過企業破産案件了。”

  程海港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企業法人作為債務人,比如棉麻集團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産。同時,當企業法人作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如王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但如果雙方都不主動申請,破産程式就無法啟動。特別是棉麻集團公司還是縣管國有企業,其破産申請還需要徵得當地主管部門的同意。”

  企業破産法的實施在無形中存在一道“玻璃門”。李紅分析道:“整個社會對破産制度的接受程度都不夠。”從債務人申請破産的角度來看,企業主常常認為破産是件“丟面子的事情”,而且擔心破産後會被追究責任。同時,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觀念滯後,認為破産是件“不光彩的事情”,有損地方形象和政績提升,不願意讓企業通過破産程式退出市場,也不願意配合法院做破産案件中的相關工作。“從破産案件審理情況來看,如果政府不支援或不當介入,這項工作就不好做。”

  從債權人申請破産的角度來看,“大多數危困企業的債權人都不只一個,很多債權人都想拿回自己的全部資金,而不願意耗時耗力,與其他債權人一起分享破産企業財産”。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魏德強正在處理一件經濟糾紛案,作為勝訴的原告企業Y向危困企業S追討欠款近1億。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危困企業S有14個債權人,共欠債2個多億。按照申請執行的時間順序,企業Y排在第七位。也就是説,“在危困企業S償還完前6家債權人後,企業Y才能拿到自己的償還金,但到時企業S能償還多少不好説。”魏德強告訴記者,“即便如此,企業Y仍然不想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企業S破産。因為企業Y擔心,走破産法可能還沒有通過排隊等待法院執行,拿到手裏的錢多。”

  企業Y的擔心並非沒有道理。魏德強説:“破産程式如果想順利進行,就必定會産生各種費用,法律上稱之為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這些費用都要由債務人財産隨時清償,也就意味著,破産財産在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才能按照法定清償順序,償還所欠職工工資和其他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破産費用除了訴訟費用,還有管理費用,包括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産的費用,以及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對於進入破産境地的中小微企業來説,破産費用就是一筆巨大支出,何談債權人的利益?”魏德強説。根據企業破産法規定,債務人財産不足以清償破産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産程式,並予以公告。

  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李紅承認,在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情況下,由於破産案件耗時長,程式複雜,法官在破産案件審理工作上的積極性受到影響。

  破産需多部門與法院聯動

  市場經濟環境裏,企業有生,就會有死。企業破産法如何打碎“玻璃門”?李紅告訴記者,為了從法院系統內部推動破産案件的受理,實現債務人財産最大化和債權人利益保護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2011年、2013年出臺施行了《破産法司法解釋(一)》《破産法司法解釋(二)》。

  然而,破産案件的審理不是一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單一過程,而是一項系統工程。

  李紅説,破産法作為新法,其中的一些制度規定有待完善,與一些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有待建立。比如,按照《破産法司法解釋(一)》規定,破産申請費只有在破産清算後,才能從破産財産中撥付,法院並沒有專門的破産經費。但在破産案件中,必要的經費是案件審理的基本條件,特別是沒有一定的費用,管理人就指定不下去。

  在進入破産程式後,法院往往孤軍奮戰。比如,在一些破産案件中,如果企業欠交的各種職工保險費,沒有政府參與協調減免;或者企業欠交的稅費,稅務部門不能核銷、減免;或者涉及的相關企業無法在工商管理部門順利登出,都會影響案件推進。

  有專家建議加快修訂企業破産法,建立與企業破産司法程式相協調、對接的常態性企業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機制;試點設立專門負責協調化解破産企業風險的政府機構;設置“無産可破”企業處置的專項公共資金;對於該破産不申請破産的企業主或者實際控制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加強培養專門從事破産案件審理的法官隊伍,積累破産審判經驗,推進破産專業審判,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做出的決策:“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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