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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産監督防止流失

  • 發佈時間:2015-11-10 09:59:2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意見

  國辦發〔2015〕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企業國有資産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保障國有資産安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國有企業市場活力普遍增強、效率顯著提高,企業國有資産監管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和明顯成效。但與此同時,一些國有企業逐漸暴露出管理不規範、內部人控制嚴重、企業領導人員權力缺乏制約、腐敗案件多有發生等問題,企業國有資産監督工作中多頭監督、重復監督和監督不到位的現象也日益突出。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部署,切實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立足體制機制制度創新,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切實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産監督體系,充分體現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時效性,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實現企業國有資産監督全覆蓋,加強對國有企業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産聚集等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的監督,切實維護國有資産安全。

  堅持權責分明,協同聯合。清晰界定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有效整合監督資源,增強監督工作合力,形成內外銜接、上下貫通的國有資産監督格局。

  堅持放管結合,提高效率。正確處理好依法加強監督和增強企業活力的關係,改進監督方式,創新監督方法,尊重和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堅持完善制度,嚴肅問責。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産監督法律法規體系,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工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違規造成國有資産損失以及監督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責任主體,嚴格追究責任。

  二、著力強化企業內部監督

  (三)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企業集團應當建立涵蓋各治理主體及審計、紀檢監察、巡視、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工作體系,強化對子企業的縱向監督和各業務板塊的專業監督。健全涉及財務、採購、行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進一步發揮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作用,加強對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的財務、法律審核把關。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工作的聯動配合,提升資訊化水準,強化流程管控的剛性約束,確保內部監督及時、有效。

  (四)強化董事會規範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深入推進外部董事佔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依法規範董事會決策程式和董事長履職行為,落實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的法定責任。切實加強董事會對經理層落實董事會決議情況的監督。設置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董事會依法審議批准企業年度審計計劃和重要審計報告,增強董事會運用內部審計規範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

  (五)加強企業內設監事會建設。建立監事會主席由上級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專職監事比例,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加大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力度,進一步落實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糾正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等職權,保障監事會依法行權履職,強化監事會及監事的監督責任。

  (六)重視企業職工民主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規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産生程式,切實發揮其在參與公司決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進廠務公開,建立公開事項清單制度,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發揮企業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落實黨組織在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強化黨組織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確保企業決策部署及其執行過程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切實加強企業外部監督

  (八)完善國有資産監管機構監督。國有資産監管機構要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進一步加強出資人監督。健全國有企業規劃投資、改制重組、産權管理、財務評價、業績考核、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規範國有資本運作、防止流失的制度。加大對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定期開展對各業務領域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針對不同時期的重點任務和突出問題不定期開展專項抽查。國有資産監管機構設立稽查辦公室,負責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産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開展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向所出資企業依法委派總會計師試點工作,強化出資人對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監督。加強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重視在法人治理結構中運用出資人監督手段,強化對企業境外投資、運營和産權狀況的監督,嚴格規範境外大額資金使用、集中採購和佣金管理,確保企業境外國有資産安全可控、有效運營。

  (九)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監督。對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依法實行外派監事會制度。外派監事會由政府派出,作為出資人監督的專門力量,圍繞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産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情況等重點,著力強化對企業的當期和事中監督。進一步完善履職報告制度,外派監事會要逐戶向政府報告年度監督檢查情況,對重大事項、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一事一報告”。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內容,對監事會監督檢查情況實行“一企一公開”,也可以按照類別和事項公開。切實保障監事會主席依法行權履職,落實外派監事會的糾正建議權、罷免或者調整建議權,監事會主席根據授權督促企業整改落實有關問題或者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建立外派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製度,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健全責任倒查機制。

  (十)健全國有企業審計監督體系。完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公共審計、出資人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之間的職責分工,實現企業國有資産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大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力度,堅持離任必審,完善任中審計,探索任期輪審,實現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探索建立國有企業經常性審計制度,對國有企業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産損失及風險隱患、國有企業境外資産等開展專項審計,對重大決策部署和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等開展跟蹤審計。完善國有企業購買審計服務辦法,擴大購買服務範圍,推動審計監督職業化。

  (十一)進一步增強紀檢監察和巡視的監督作用。督促國有企業落實“兩個責任”,實行“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國有企業執行黨的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審查國有企業執行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情況,嚴肅查處違反黨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和“四風”問題。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嚴肅查辦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産權交易、投資並購、物資採購、招標投標以及國際化經營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圍繞“四個著力”,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巡視工作,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倒逼改革,促進發展。

  (十二)建立高效順暢的外部監督協同機制。整合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減少重復檢查,提高監督效能。創新監督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運用資訊化手段查核問題,實現監督資訊共用。完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機制,健全監督主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配合調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實施資訊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十三)推動國有資産和國有企業重大資訊公開。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産監管重大資訊公開制度,依法依規設立資訊公開平臺,對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等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主動公開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構、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資訊。

  (十四)切實加強社會監督。重視各類媒體的監督,及時回應社會輿論對企業國有資産運營的重大關切。暢通社會公眾的監督渠道,認真處理人民群眾有關來信、來訪和舉報,切實保障單位和個人對造成國有資産損失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推動社會仲介機構規範執業,發揮其第三方獨立監督作用。

  五、強化國有資産損失和監督工作責任追究

  (十五)加大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産安全、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健全並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制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查辦違規經營導致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案件,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産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對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産損失的,嚴肅追究企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建立完善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警示教育。

  (十六)嚴格監督工作責任追究。落實企業外部監督主體維護國有資産安全、防止流失的監督責任。健全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外派監事會、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巡視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的問責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善監督工作中的自我監督機制,健全內控措施,嚴肅查處監督工作人員在問題線索清理、處置和案件查辦過程中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的行為。

  六、加強監督制度和能力建設

  (十七)完善企業國有資産監督法律制度。做好國有資産監督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按照法定程式修訂完善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的規定,制定出臺防止企業國有資産流失條例,將加強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的職責、程式和有關要求法定化、規範化。

  (十八)加強監督隊伍建設。選派政治堅定、業務紮實、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的優秀人才,進一步充實監督力量。優化監督隊伍知識結構,重視提升監督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專業素養。加強對監督隊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健全與監督工作成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監督隊伍履職保障。

  本意見適用於全國企業國有資産監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業國有資産監督工作,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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