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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四類人員不能買賣股票

  • 發佈時間:2015-11-02 15:34:2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其中,“黨員是否能炒股”,“黨員能否參加老鄉會”等話題,引起了網友的關心。

  今天上午,針對社會關心的話題,參與兩項黨內法規起草工作的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作客中紀委網站進行了解讀。

  黨員能否炒股?

  四類人員不能買賣股票

  問:條例中有一些新表述很多網友也非常關注,比如身為黨員還能不能炒股這樣的問題。在新條例當中對於黨員炒股的行為都做了哪些規定呢?

  答:兩項法規公佈後,我們也注意到在社會上,包括網路上,引起了廣大黨員和群眾的熱議。一定意義上講,這也是一個好的現象。這表明大家對依規治黨、從嚴治黨管黨的高度關注,説明大家對黨章黨規的認識增強了。同時,網民從不同角度提出的問題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依規治黨。

  我也注意到了,網上很多網民非常關注這個問題。《條例》第88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3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了出來。在這裡,我就這個問題做一些具體的説明。

  首先這裡要明確的是,《條例》並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是違紀的情形之一,這與本條第一款開頭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復。修訂中,我們只是從立法技術上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我們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範了。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臺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資訊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機構、資産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內幕資訊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資訊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不能參加校友會?

  違規組織、參加老鄉會可能被處分

  問:很多網友還對一些具體的問題非常關注。比如説,黨員現在還能不能參加一些“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這樣的聯誼活動?這在新條例當中都有怎樣的規定呢?

  答:《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這裡特別需要説明的是三點:

  一是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是違反了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就是違反規定。也就是説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係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這裡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所謂的自發成立主要是指未經登記註冊。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範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説,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

  什麼是“妄議中央大政方針”?

  “當面不説、背後亂説”等擾亂人們思想

  問:《條例》這一次專門將“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作為違紀行為,對於這樣的規定寫入咱們的新條例當中應該怎樣去理解呢?

  答:“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是我們這次新修訂的內容、新增加的內容。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是根據黨章的規定作出的。黨章在總綱中規定堅持民主集中制是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四項基本要求之一。這項原則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它要求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還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貫徹執行。

  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建議,但有些人“當面不説、背後亂説”“會上不説、會後亂説”“臺上不説、台下亂説”,實際上不僅擾亂了人們的思想,有的還造成了嚴重後果,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妨礙了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也嚴重違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無疑,應當按照《條例》第46條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組織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標準不明確?

  有關規定主要指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問:網友注意到《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當中的條文還有這樣的一些表述——“違反有關規定”,很多人認為這樣的説法感覺標準不是很明確,馬主任您怎麼看?

  答:在這裡,我需要強調,《條例》中一共出現了20多處“違反有關規定”,所涉及“違反有關規定”條款,只有其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才構成違紀,是否違反有關規定是認定違紀與否的重要前提。

  這20多處“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現行的黨內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比如剛才講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再比如,《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等等。

  我們採取援引這些有關規定的方式,主要是基於立法技術的考慮,因為這些規定的內容很豐富,不可能在條例中一一作出。

  同時,隨著黨內法規制度的建設,也可能會出臺一些新的規定或者修訂相關的規定。這樣能夠更好地適應管黨治黨的需要。

  《黨紀處分條例》熱點釋義

  黨紀如何規定炒股?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黨員能否參加同鄉會、校友會?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有何規定?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

  通過資訊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最嚴黨紀“負面清單”

  政治紀律

  妄議中央大政方針

  在黨內搞團團夥夥

  對抗組織審查

  組織紀律

  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老鄉會等

  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

  非組織活動

  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

  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

  廉潔紀律

  權權交易

  利用職權為親屬和身邊人謀利

  群眾紀律

  不按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

  侵害、漠視群眾利益

  強迫命令

  辦事不公

  侵害群眾民主權利

  工作紀律

  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

  工作失職

  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生活紀律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利用職權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溫如軍 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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