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腸未標等級 歐尚超市被判10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11-02 15:30:1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消費者申先生在歐尚超市來廣營店先後買過17次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後,發現有的商品價簽標注與商品包裝上的生産地不相同,有的商品標簽沒有分品質等級,有的標簽認證不符。申先生認為歐尚超市來廣營店虛假宣傳,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故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貨,並支付賠償金。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微信公號:fzwb_52165216)記者獲悉,針對申先生提出的17起訴訟,朝陽法院判決來廣營歐尚超市對問題商品退貨退款,對於“麵包案”,判令超市依據消法賠償消費者500元賠償金,對於“香腸案”,依據食品安全法判令超市賠償申先生10倍5400元,其餘15起案件均判令超市賠償1倍貨款。
2014年6月11日,申先生花16.5元在歐尚超市來廣營店買了4個不同口味的“義利麵包”。申先生表示,麵包袋上標注的“通過ISO9001品質管理體系認證”、“通過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字樣,均是針對企業的品質管理體系的認證,並非對廠商生産的某一産品的認證。且購買該商品時,該體系認證就已經過期。
申先生認為,歐尚超市來廣營店銷售的麵包外包裝標注不當,容易使人産生麵包通過上述兩項認證的錯誤理解,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已構成事實上的欺詐。遂將該店訴至朝陽法院,要求退還貨款16.5元,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500元,並賠償交通費、列印費等各項維權費用123.15元。
此後至2014年10月底,申先生分別在歐尚超市購買了不同單品。其中包括24袋單價22.5元的“新之味梅爾蓋茲燒烤香腸300g”,他發現該産品沒有標注品質等級。
申先生向法制晚報(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説,他買的電池、美工刀、鋼絲鉗等商品,價簽與商品包裝上的産地不符。
此後,他以超市欺詐為由分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退貨退款,由商家支付賠償金,其中“香腸案”按食品安全法起訴索賠10倍賠償金,其餘商品分別按消法索賠500元。部分案件要求歐尚公司對歐尚來廣營店的上述退賠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並承擔此次訴訟費用。
歐尚分辯 明知香腸有瑕疵購買 是惡意索賠
庭審時,對於“麵包案”,歐尚來廣營店和歐尚總公司共同辯稱,公司嚴格履行商品進超市的檢查手續,未發現涉案麵包有任何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麵包外包裝上,品名與認證體系的字體大小不一樣,且包裝上明確標明是管理體系,故沒有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也不構成欺詐。
多年來,義利麵包一直沿用此種包裝,工商部門等相關機關從未對該包裝提出任何整改意見和處罰。此外,麵包上“HACCP”標識已經被另外的標識替代升級,是合法合規的,綜上不同意申先生的訴訟請求。
至於“香腸案”,歐尚超市來廣營店辯稱,不同意申先生的訴訟請求。超市表示,申先生明知産品包裝有瑕疵而故意購買,是惡意索賠,根據食品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標識有瑕疵的通過補救仍然可以繼續銷售。“現在歐尚超市已經對涉案商品更換了包裝,補充了産品等級。該食品並沒有給申先生造成任何損害,且本身不存在品質問題,所以不同意十倍賠償。”
對於其他商品的産地標注問題,歐尚超市稱,標簽産地標注錯誤屬工作疏忽。申先生所購大部分商品並非地域性商品。超市誤標産地並非出於故意,也不會誘導消費者,不屬於欺詐行為,不適用懲罰性賠償。故歐尚超市來廣營店同意退貨並支付一倍賠償金,不同意原告賠償500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香腸未標等級 超市十倍賠
對於“香腸案”,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申先生購買的商品按照熏煮香腸使用的行業標準,規定了該類産品特級、優級、普通級的氯化物、水分、蛋白質、脂肪、澱粉的含量要求。
歐尚超市來廣營店向申先生出售的涉案産品包裝上未標明相應事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朝陽法院判決歐尚超市來廣營店依據《食品安全法》退還貨款540元,並賠償申先生10倍貨款5400元。
麵包認證過期 賠消費者500元
法制晚報(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了解到,對於“麵包案”,法院認為,申先生購買涉案麵包時,義利公司的該項認證已經超過有效期限。一般的消費者通過日常途經難以接觸或獲取關於HACCP體系與ISO22000體系之間的關係和知識,銷售者不應苛求消費者具有此種專業知識和理解水準,無論二者體系關係如何,在商品外包裝顯著位置標注已過期的認證標準仍然是不當的。
尤其是在該認證直接指向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時,此種標注行為會造成缺乏專業知識的一般消費者誤解,構成欺詐,故支援消費者按消法獲得500元賠償金。
産地錯標 超市存在過錯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申先生從歐尚超市購買商品,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本案中,涉案商品並非地域性商品,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涉案商品産地資訊並非決定或提升商品價值的主要因素,歐尚超市來廣營店雖然錯誤標注了産地資訊,但該錯誤並非出於誘騙或誤導消費者進而獲取更多利潤的故意。
産品包裝上明確標示了産地資訊,消費者在超市價簽之外,也可以通過産品包裝知曉該商品的産地資訊,故超市價簽標注錯誤,不會必然導致消費者對産地資訊陷於錯誤認識。原告申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商品標注産地錯誤,對該産品的價值及其自身選擇造成了實質影響,故法院不支援其懲罰性賠償。
因歐尚超市來廣營店確實存在錯誤標注商品産地的行為,原告申先生要求退貨,歐尚超市來廣營店同意退貨並賠償商品價格一倍的價款,法院不持異議。
9月底,北京消協曾依託消費者網發佈最新調查報告顯示,消費者最關心食品安全追溯問題。那麼,消費者何種情況下可依《食品安全法》主張10倍賠償?何種情況下,可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退一賠三的保證?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巡視員、消法起草人之一的何山教授表示,今年10月正式實施的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索賠,可以向經營者也就是商場、超市,也可以向生産者主張賠償。
商場或者超市接到消費者索賠,可先行賠付。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貨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何山説,新消法規定,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當按照3倍貨款賠償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賠償。“食品價高,可根據《食品安全法》主張賠償。如果食品價格低,可根據新《食品安全法》和新消法相關規定,索賠千元或500元賠償金。”(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