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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人反對的交通新規是怎樣出臺的

  • 發佈時間:2015-11-02 00:29:34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浦江潮

  深圳交警日前發佈消息稱,從11月1日起,機動車違法45天內不處理將被停駛,禁止上路。這一消息在網上引發熱議,一項民調顯示,超過八成的人表示反對(10月29日《南方都市報》)。

  機動車違法45天不處理,就禁止上路行駛,對此,很多人感到驚訝。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違法後,當事人若逾期不繳納罰款,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若仍然不繳,則交管等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上並沒有“停駛”的處罰規定,深圳交警怎麼能另立罰則呢?

  但其實這並不關深圳交警的事,而是《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作出的規定,深圳市交警部門只不過是依據地方立法行事。那麼問題來了,深圳市的地方立法,可以超越國家法律規定嗎?我覺得,這個問題可能討論不清楚。因為,國家賦予了深圳“特區立法權”,意味著深圳地方立法擁有較大的獨立性,而這種“獨立性”的邊界在哪,可以在多大程度、在哪些領域超出國家法律規定,有時顯得比較模糊。譬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違法停車的處罰金額是50元至200元,而深圳市的處罰金額是2000元,似乎沒有多少人對此説三道四。但這個問題討論不清楚,有個問題卻是無須討論就很清楚的,那就是,無論全國立法還是地方立法,都必須充分尊重民意,所作出的規定應當建立在民意的基礎上,也就是應堅持“開門立法”“民主立法”。

  一項新規遭到八成以上的人反對是不該出現的事情,也是本可以避免的事情。對此,值得追問的是,當時立法機關是否充分徵求過民眾意見?如果市民反對意見強烈,這一新規為何最終寫進了《條例》?當然也不排除另一種可能:立法機關徵詢過民眾意見,但並未引起太多市民的重視,或者市民認為反對也沒什麼用,於是放棄了自己的權利,直到新規要實施,才站出來反對,卻為時已晚。這是一次教訓,再次證明了“開門立法”的重要性。“開門立法”不僅需要立法者有充分尊重民意的權力自覺,也需要民眾有充分表達訴求的權利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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