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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為品質立法

  • 發佈時間:2015-10-12 09:32:48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楊雷平記者傅江平)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品質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即將提請該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深圳由此將成為全國首個為品質立法的城市。

  為提高立法品質,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在其官網公佈了這部近萬字的法規草案全文,向社會各方面徵求立法意見。深圳市民可以在10月22日前將對《條例》的意見直接寄送、電郵或者傳真到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品質報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分為6章共90項條款,分別從經濟品質、社會品質、城市品質、文化品質、生態品質和政府服務品質方面細化了“深圳品質”的內涵,主要是總結和提升了深圳近年來探索推進品質型增長、內涵式發展的實踐做法。

  《條例》還用專門章節提出了一系列深圳品質建設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深圳品質大數據平臺並實現互聯互通;完善以市長品質獎為重點的品質獎勵制度,每年對取得突出成效的組織、項目給予獎勵;建立和完善深圳品質指數,將核心指標納入地方統計,建立測評和發佈制度;建立深圳品質發展報告制度,分析深圳品質發展現狀、問題,研究對策,提出建議並定期發佈;建立涉及所有信用資訊類別、覆蓋全部信用主體的統一信用資訊網路平臺,強化對信用主體的信用監管,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品質問題發現和處理的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品質問題的投訴處理、跟蹤評價、社會公示、全民參與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和企業推行首席品質官制度,建立品質管理高層次人才隊伍。

  《條例》提出,要發展檢驗檢測、認證、測評、諮詢、培訓及品質保險等服務,構建支撐深圳品質深圳標準建設的技術服務體系。加強品質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國際先進、國內一流的品質、標準、計量等科技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加強標準研究服務機構建設,提升標準研究和服務能力,推進檢驗檢測認證結果的政府採信和國際互認,提高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計量等整合配套服務能力。

  為完善深圳標準工作體系,《條例》提出建立6大制度,即深圳團體標準管理制度、深圳標準自我聲明和公開制度、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制度、深圳標準認證制度、深圳標準標識制度和深圳標準監督檢查制度,實現標準、品質、品牌、信譽相銜接以及政府、社會組織、技術機構和消費者相銜接的品質促進工作體系。《條例》要求,深圳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産品、建設工程、經營性服務、環境和政府服務等品質責任制度,落實責任追究機制,加大對品質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

  《條例》提出要建立深圳標準標識制度,以發揮標準對品質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産品、建設工程或者經營性服務獲得深圳標準認證後不符合深圳標準要求而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由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認證機構撤銷其認證證書。産品、建設工程或者經營性服務未經深圳標準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由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據介紹,此次立法的亮點之一就是明確了深圳品質和深圳標準之間的關係,提出促進深圳品質應當以國際一流標準為標桿,加快構建覆蓋深圳發展各領域的多層次、高水準的深圳標準體系,推動深圳標準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準,在若干重點領域成為國際標準引領者。前不久,深圳市市場和品質監管委發佈了《深圳市團體標準管理辦法》,鼓勵該市社會團體組織以國際一流、行業最高為標桿,建立行業先進標準體系,制定發佈團體標準。團體標準在發佈後30日內,應當在深圳市標準資訊平臺上聲明公開團體標準資訊,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後,經團體授權可以作為企業産品的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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