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構集體産權是新一輪農村改革的重中之重
- 發佈時間:2015-10-17 09:29:55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英洪
農民問題的實質是權利問題。農村改革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不斷擴展農民權利的過程。維護和發展農民權利,説到底,最根本的就是要經濟上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政治上尊重農民的民主權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二元體制和集體所有制的改革都在不斷地推進。但相比之下,我國政策理論界對集體所有制改革的研究成果要遠遜於對城鄉二元體制改革的研究。最近,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葉興慶研究員主持完成的《集體所有制下的産權重構》一書,將對集體所有制改革的研究推到一個新的高度。
集體所有制是一種財産制度,周其仁教授對集體所有制的著名解釋是:集體所有制既不是一種共有的、合作的私人産權,也不是一種純粹的國家所有權,它是由國家控制但由集體來承受其控制結果的一種中國特有的制度安排。集體所有制是上世紀50年代建立起來的。對集體所有制的改革要早于對城鄉二元體制的改革。我國改革實質上是從改革農村集體所有制開始的。包乾到戶就是對農村集體所有制的第一次重大且取得明顯成效的改革,這也已經成為農村改革的標誌性起點。對集體所有制的改革,主要不是政策理論研究的先行,而是中國農民求生存的偉大實踐的先行。20世紀80年代,以杜潤生先生為代表的農村政策研究和制定者,將農民對集體所有制的最早改革實踐巧妙地轉化為黨和國家的農村公共政策。上世紀80年代5個中央一號文件是農村集體所有制改革與實踐探索的重要結晶和體現。
在我國農村改革偉大實踐中,對傳統集體所有制的改革與突破遠早于對城鄉二元體制的改革與突破。但政策理論界對集體所有制改革的研究成果並不多,具有重要影響的研究成果更少。這可能是集體所有制具有比城鄉二元體制更多的意識形態色彩所致,探討集體所有制改革顯得更加敏感。因為傳統的經典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認為,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就是公有制+按勞分配+計劃經濟。這種對社會主義的認識和理解,已經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推進而發生了重大變化。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已經取代了計劃經濟,按多種要素分配已經取代了單一的按勞分配,所有制結構也由公有制與非公有制共同發展、多種所有制並存取代了純而又純的單一公有制。這説明,固守傳統集體所有制,既不是堅持社會主義,也無益於推動農村改革發展,更無助於增進廣大農民的福祉。
農村改革雖然已歷經三十多年,但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仍然十分突出,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集體所有制沒有得到應有的改革,集體所有制下的廣大農民的財産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和實現。《集體所有制下的産權重構》一書對新時期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形式進行了有益的總結探索,對集體所有制下的産權重構提出了創造性的思路,為新時期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奠定了重要的政策研究基石,是國家一流智庫深化農村改革研究中的重要智力成果。
該書對集體所有制及其改革有著清醒而深刻的認識。《集體所有制下的産權重構》一書對集體所有制的前世今生進行了回顧總結,對集體所有制的本質特徵和內在缺陷進行了分析,認為集體所有制是集體成員集體擁有土地等資産的所有權制度,是中國的一種特殊制度,不能以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總有、合有等制度框架來套用。集體所有制最基本的特徵是集體與成員不可分割性。對集體所有制之下農民産權的再界定,是中國農村改革的基本問題。改革農村集體所有制,不是要改變農村集體所有制,而是選擇一種更有效率的産權制度安排,把農村土地等集體資産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實際財産權利界定清楚。
對農村集體産權的重構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分析,是該書的又一鮮明特徵。從事“三農”研究,就像挖井一樣,幾乎所有人都可以對解決“三農”問題發表幾句高見,就像所有人都可以掄起鋤頭在地上隨意挖幾鋤刨出一個坑一樣。但是要挖得深,特別是要挖進去幾十米深、上百米深,直到挖出水就不容易了,沒有相應的專業水準和技術設備,一般就做不到了。搞“三農”研究也是一樣的道理,只有研究得深、研究得細、研究得出真知灼見,才能顯示出研究人員的功夫之深。該書再一次展現了葉興慶研究員及其研究團隊在深入、細緻研究上的真功夫。該書對集體所有制下的農用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非土地經營性集體資産的産權重構,分別作了細緻入微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既體現國際視野、又符合農村實
際的産權重構思路和具體建議。讀後讓人受益匪淺。
該書的另一個亮點是首次對我國農村總資産進行了量化評估,得出我國農村總凈資産高達127萬億元,其中所有權屬於集體的為87.35萬億元,佔農村總凈資産的68.62%;土地資産共達88.81萬億元,佔農村總凈資産的69.76%。農村如此鉅額的集體資産,許多卻尚處於“沉睡的資本”狀態。秘魯經濟學家德·索托在《資本的秘密》一書中認為,發展中國家貧窮的重要原因是沒能把資産轉化成為資本,缺乏財産權的表達機制。缺乏財産權及其表達機制是我國“三農”問題的一個重要根源。對於我國農村鉅額的集體資産,國家需要還權於民,以法律方式對集體資産進行充分賦權,切實維護和發展農民的財産權利。這是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農村改革發展的希望所在。
如果説在改革初期,國家承認和保障農民生産經營自主權,一舉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的話,那麼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國家賦予和保障農民的財産權,必將鋪就億萬農民走上更加富裕的寬廣大道。
(作者係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