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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婚前分手 雙方購房如何處理

  • 發佈時間:2015-09-30 14:29:33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高凱與李靜係情侶,雙方于2007年4月共同購買了一套價格60萬餘元的房産,並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所購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稅等由高凱支付。2010年,兩人辦理了房屋産權登記,房屋産權登記在兩人名下。房屋交付後,高凱出資裝修了房屋。但此後雙方分手,兩人多次協商處理共同購買的婚房未果。李靜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房屋可以歸高凱所有,高凱須按目前平均價支付其一半即70萬元。

  案例分析:房地産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關於房地産這種不動産的權利歸屬問題,我國實行登記生效制度。《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即房屋的權利人是根據房地産權利登記憑證上載明的權利人為準的。本案,房地産權證上産權登記人是高凱和李靜兩人,所以該套房屋應屬雙方共同共有。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産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李靜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産應予支援。但是共有財産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則:一、自願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二、公平公正原則,共有人對共有物産生做出貢獻的大小,如果不能區分貢獻的大小,原則上是均分。在本案中,雙方在結婚前並沒有對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達成約定,因此應當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來分割共有財産,高凱出了購房房款及辦理相關手續的資金,並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該套共有房屋,高凱做了幾乎所有貢獻,但是房屋在兩人共有的過程中升值,對這部分的增值款,雙方都有一定的貢獻,法院可以酌情將房屋折價款分給李靜。

  李榮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正榮凱團隊面向基層為百姓服務,為離婚、繼承、買賣、遺囑等類房産糾紛提供法律服務。法 律 咨 詢 找 榮 凱:0531—88812348諮詢地址:濟南市經四緯二路東圖大廈8樓接待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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