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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樓房頻現坍塌事故 誰該為倒塌房屋買單?

  • 發佈時間:2015-07-31 19:5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杭州7月31日電 (記者 謝盼盼 邵思翊 實習生 何冬晨)一聲巨響,幾秒鐘內三層半樓房化為廢墟,湮沒在灰塵中,7月底發生在浙江杭州富陽區的樓房倒塌事故令人記憶猶新。其實,近年來房屋倒塌新聞頻頻見諸報端:如6月貴州居民樓發生局部垮塌致4人遇難;7月浙江溫嶺鞋廠發生倒塌致14人遇難,遼寧瀋陽一小區7樓住戶陽臺突然坍塌……

  就浙江而言,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分析,地質不是影響浙江房屋穩定性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還是用戶的使用不合理。更有專家提出,樓房安全會伴隨時間推移發生改變,房屋建設是百年工程,也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政府應對開發商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追究開發商承擔永久性的責任。

  “樓倒倒”事故頻發 原因為何?

  “樓倒倒”絕非新詞,一般指樓脆脆。2009年6月27日,上海的一棟竣工未交付使用的高樓整體倒覆,官方以兩次堆土施工為原由,遭網友抨擊,故得此稱號。

  2015年7月27日杭州富陽富春街道市心北路10號,一幢于1980年建成的三層半樓房倒塌,令房屋安全話題再度進入民眾視野。

  縱觀全國,富陽的“樓倒倒”事件絕非偶然。

  6月9日貴州遵義匯川區高橋鎮一棟居民樓垮塌,官方認為“業主私自加蓋四層”是塌樓主因。

  6月14日貴州遵義一棟居民樓發生局部垮塌,造成4人遇難。

  7月4日浙江溫嶺一鞋廠發生房屋倒塌事故,14人遇難。

  7月6日遼寧瀋陽一小區7樓的住戶在家中剁餃子餡時,陽臺突然坍塌。經鑒定,垮塌原因是水泥、鋼筋不達標。

  除了“樓倒倒”外,還有“樓歪歪”、“樓脆脆”、“樓薄薄”、“樓裂裂”、“樓斷斷”等的一系列與樓相關的新詞被網友創造,引發樓房“中年危機”。

  其實,從1980年開始建造並於次年春節發售的深圳東湖麗苑,是新中國第一次進行土地資本化探索的實驗樣本,換句話説,從商品屬性而言,它是新中國第一個商品房小區。

  業內有説法稱,中國絕大部分住宅都是最近幾十年建造的,尤其是商品房改革之後,房地産市場獲得了迅猛發展。從理論上説,這些房子普遍房齡不長,安全性能應該比較好。但實際上,由於原材料品質、建築工藝、施工水準、品質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普通住宅的實際使用壽命普遍偏短。

  而一些建造年代比較早的住宅,當前也已逐步進入了報廢期,成為危房。

  對於“80後”的富陽房屋就這麼倒了,圍觀的民眾告訴記者,倒塌樓房地處市區繁華地段,隔三差五沿街店舖就要進行裝修,為擴大店內面積,很多店家都會在裝修時把承重墻敲掉,破壞房屋原有的結構。

  富陽區住建局副局長蔣培言也曾承認,因産權變更,該房一樓曾經歷多次裝修。

  “外部因素影響較小,主要是居民內部改造。”針對“樓倒倒”,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分析,像四川、貴州地區由於地質狀況不穩定經常發生地震致房屋倒塌可能性較大。浙江不屬於地震帶,地質不是影響浙江房屋穩定性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還是用戶的使用不合理。

  該負責人提到,很多房屋使用者在對房屋結構沒有完全認識的情況下,就對房屋進行隨意的改造。比如現在不少用戶都將陽臺改造成了廚房,在陽臺上堆放過多重物,破壞了房屋原本的穩定性,所以才會有很多樓房出現“掉陽臺”現象。

  該負責人還表示,“以前經濟不發達,樓房多采用磚混結構,穩定性是比較差。現在科技發達了,在房屋設計和構造方面已經沒有太大問題了。”

  誰為倒塌房屋買單?監管存何難?

  可以明確的是,按照蔣培言的説法,富陽坍塌的該房屋係1980年投入使用,當下尚在住宅使用年限內。

  富陽的房子“未老先衰”轟然坍塌,在這其中,更值得反思的是,隨著改革開放後,越來越多的第一批商品房步入三十或者四十歲,到底是“而立之年”還是“遲暮之年”,將來誰為坍塌的房子買單?

  在富陽坍塌事故現場,一位戚大伯告訴記者,房子不算太老就這麼倒了,也不全是裝修或改造導致的。“可能造時品質就不一定過關,這樣即便是新房子也會出現問題。”

  戚大伯的幾個同事也住在80年代前後的屋子,現在房屋也出現裂縫,住得人心惶惶,只能每天去看看裂縫有沒有變大。

  還有一位不願具名的中年男子告訴記者,在富陽出事附近,還有幾處被鑒定出來的危房,外墻涂著“危房、請勿靠近”類似的字眼,卻一直未見有關部門去加固或拆除。“最重要的是發現問題去解決,不採取措施,也是很大的安全隱患。”

  蔣培言介紹説,富陽區今年上半年對城區的住宅用房已經集中進行了危房檢測,由於坍塌的房子屬於辦公用房,因而沒有納入檢測範圍。據了解,位於同一街道漁種場路部分住宅樓,危房等級已經達到最嚴重的D級的情況,目前已著手準備對應措施。

  他還表示,這棟坍塌的房屋,直到事發前住建部門沒有接到過與房屋品質相關的報告,至於房屋具體坍塌的原因,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按照《建築法》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品質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責任者即開發商,開發商向業主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可依法向施工單位追償。

  而政府的責任,無疑主要在監管,如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品質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等。

  實際上,雖然我國初步建立了危房的排查和救助體系,但大量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老舊危樓,仍面臨鑒定難、責任主體多變更、加固徵拆難,利益平衡難、資金籌集難等問題,存在危樓“危而未拆”的現象。

  “原來房屋安全不是問題,計劃經濟的時候都是單位的房子,有問題都是找單位,公房就找房管所。現在政府主要是對商品房管理比較系統,但是商品房交付以後,主要是業委會負責,但是業委會有時候也很難負起責任。”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如是説。

  蔣培言則認為,80年代的房屋一般以磚混結構為主。一般情況下房屋出現問題,主要是靠業主先將問題進行上報,然後相關部門會對房屋進行檢測,制定出相應的方案。

  “現在那麼多房子,不可能做到每幢房子都在監控。”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稱。

  當記者問到,政府在房屋監管方面有何難處時,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表示,在人員協調方面比較困難。比如一些住戶,認為房屋是私人所有,其對房屋有處理使用權,就會對房屋進行不合理的改造,這個時候就算監管部門出面也很難解決,監管人員只能對其進行教育規勸,很難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專家:以法明責 開發商應承擔永久責任

  一邊卻是頻出的房産問題,一邊卻是如火如荼的房地産開發與建設,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房地産開發投資43955億元,同比名義增長4.6%,東部地區仍是房地産開發投資的熱土,佔全國總量過半,蘇粵浙居前三。

  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管理系主任范柏乃建議,政府應梳理已有的法律法規,並對其進行完善。關於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時間過久,商品房在建成當初問題可能還不太明顯,但經過二三十年以後就不適用了,所以相應的法律法規就必須要隨著市場、形勢的調整進一步完善。

  而對於提及的裝修頻繁或成樓房坍塌主因時,他表示,政府還應提高居民用戶保護、維護房屋的意識。更為重要的是在法律條例中,明確政府、開發商和業主的具體責任,這樣才能更好地處理房屋倒塌事件過後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范柏乃還著重表示,對於開發商的規定中,政府也應對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追究開發商承擔永久性的責任。“樓房安全會伴隨時間推移發生改變,房屋建設是百年工程,也是最大的民生工程,開發商應該樹立起承擔永久性地責任的理念,這樣也可以防止開發商在建造樓房時偷工減料,保障房屋品質。”

  面對樓房坍塌事故頻現,今年7月13日,中國人民大學危機管理研究中心還發佈《“危房”風險評估預警報告》,針對目前社會廣泛關注的住房安全問題提出了風險預警以及治理策略。

  作為預警報告的主要研究者,中國人民大學危機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鈞也曾這樣表示,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增補健全,在管理方面要從“頭、中、尾”三個層面制定標準,從制度上根本解決問題。

  “目前對建築領域事故責任的查處僅停留在技術層面,只處罰建設者和‘臨時工’層面的責任,有時遇到建築單位倒閉、破産,可能就不再處理了。”唐鈞坦言,要想制度化、系統化地解決居民的住房危機,就要形成“責任倒查、責任聯動”的機制,要做到“責任倒查,一查到底,終生負責制”。

  與此同時,范柏乃還建議,政府應支援推動建立第三方民間組織,當房屋産生品質問題時,靠民眾個人的力量難以維護個人權利,若建立民間組織如工會、行業協會,讓其更好地幫助民眾維權。此外,政府還應成立房屋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定期對房屋安全進行檢查,尤其是危房。“房屋安全管理需要政府、開發商、用戶、社會組織共同參與起來,形成一個合理協同的管理系統,這樣才能維護用戶的權益財産和生命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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