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為啥歸為大宗商品
- 發佈時間:2015-09-28 08:5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個神秘的創始人,一群狂熱的志願者,創造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沒有中央發行機構的網路貨幣——比特幣,搞得各國監管者左右為難。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兩害相權取其輕”,將比特幣歸為大宗商品,避開了其作為貨幣的諸多麻煩。但是比特幣的“危險”並未消除,一方面,市場上關於比特幣的衍生産品層出不窮,另一方面,歐洲一些國家正試著對它網開一面,承認其貨幣地位。
“比特幣到底是什麼?”各國監管者真頭疼。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近日發佈文件稱,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合理定義為大宗商品,與原油或小麥的歸類一樣。這意味著比特幣期貨和期權要符合CFTC的規定並接受監管。
英國央行則表示,正在研究用數字貨幣代替紙幣,作為在零利率時代可實行的貨幣措施之一。去年,英國稅務局裁定比特幣是一種貨幣。
不過,一位日本法官則于上個月判定比特幣不是財産。在澳大利亞,銀行剛剛關閉了數家比特幣交易所的銀行賬戶,也沒有提供任何原因解釋。
在市場上,比特幣的花樣繁多。比特幣電腦、比特幣證券相繼出爐。這樣掃描一下,又回到那個問題了,“比特幣到底是什麼?”
美國:
比特幣是大宗商品
把比特幣的用途僅僅割裂為大宗商品,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不得已而為之的結果
比特幣交易所創始人格雷斯·格羅布勒認為,比特幣既有商品用途,又有貨幣用途,還有技術用途,不同監管者只是從自己領域和角度來裁定,這無法顯示出比特幣的本質,“在美國,很多監管者以他們自己的方式看待比特幣,並武斷地下所謂裁決或指導。比如,紐約州政府認為比特幣是一種貨幣。這並不是明智的舉措。如果此一裁定確實帶來影響,有關公司將會撤離美國。”
專注于比特幣的軟體開發者邁克·赫恩認為,應該認定比特幣為貨幣,“CFTC的理據不夠充分,而只是創造性地重新闡釋了‘商品’這個詞。CFTC的裁決將在法庭上受到挑戰。”
“監管者需要與比特幣行業緊密合作才能解決問題,但CFTC顯然沒有做到。” 比特幣交易所Coinfloor首席執行官馬克·蘭姆説。
將比特幣列入大宗商品來監管,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結果。“將比特幣歸類為相對不那麼富於爭議性的商品,而不是貨幣或其他金融資産,是非常謹慎的行為。”馬克·蘭姆也承認,“寧願比特幣被認定為大宗商品,因為對商品的規管是最少的。”
利默裏克大學經濟學高級講師斯蒂芬·金塞拉認為,比特幣不適合作為貨幣,即使作為商品,也“基本上等於在月球上銷售房地産”。他説,“作為貨幣用途,比特幣非常糟糕——即其高度通縮的特性。作為商品,比特幣還勉強湊合,但基本上等於在月球上銷售房地産,缺乏原本價值。我佩服投機者靠賣出比特幣來賺錢的能力,但我認為,把比特幣稱為商品似嫌不足,它基本上是一種影子資産。”
英國:
數字貨幣可能發行
英國央行正研究“發行一種基於比特幣技術的數字貨幣”的可行性
孕育出亞當·斯密經濟學、凱恩斯經濟學的老牌金融帝國——英國,更願意從貨幣本質來審視比特幣。
英國央行首席經濟學家兼貨幣政策分析與統計執行理事安德魯·霍爾丹(Andrew Haldane)9月18日在北愛爾蘭的波塔商會上表示,英國央行的一個解決貨幣問題的方案,是發行一種基於比特幣技術的數字貨幣,並以國家進行背書。
霍爾丹舉出了比特幣的一系列優勢,更準確地説,是基於區塊鏈的交易系統:“現在相當清楚的是,比特幣的分佈式支付技術具有真正的潛力,它解決了貨幣經濟學的一個深奧問題:如何在一個去中心化的網路中,建立信任(貨幣的本質)。比特幣的區塊鏈技術,似乎為分佈式信任問題提供了一個富有想像力的解決方案。”
然而,霍爾丹也表示,是否選擇使用由英國央行支援的數字貨幣,這一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未解決的。
“這種技術的一個變種能否支援央行發行數字貨幣,這依舊是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 他説,“公眾是否會接受它來代替紙幣,同樣也是問題,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會引起很大的邏輯以及行為學方面上的問題。它實際上能行得通麼?由此而産生的安全和隱私風險又是什麼?而由公開發行和私有發行的貨幣,又如何進行交互?”
據記者了解,英國央行的研究人員正在進行相關研究。
中國:
金融機構禁比特幣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産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
近日,XBT Provider AB 宣佈發行 一隻新的 ETN —— Bitcoin Tracker EUR ,這是一隻以歐元為計價單位的比特幣證券,招股説明書已經得到了瑞典金融監管局(Finansinspektionen)的批准,將於10月5日在納斯達克北歐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這在中國是行不通的。2013年12月5日,中國央行與工信部、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聯合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産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未來,除了一行三會需要對比特幣的金融用途進行監管,工信部也需要將其作為新科技來監管,因為比特幣科技産品將陸續推出,其中比特幣電腦已經發佈。
由風險投資公司安德森·霍洛維茨基金(Andreessen Horowitz)投資的比特幣初創公司發佈了首款産品——21 Bitcoin Computer,這款計算設備致力於將比特幣作為網頁服務的標準功能並鼓勵開發者來創建整合虛擬貨幣的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