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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樓法院受理閩首例

  • 發佈時間:2015-09-18 03:33:41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首席記者 陳鴻星

  通訊員 鼓法

  福州晚報訊 股民隋某某被監管部門認定構成證券內幕交易,受到行政處罰後不服,將對方告上鼓樓區法院。據悉,這是我省首例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作出的證券內幕交易行政處罰案件。

  今年4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對隋某某內幕交易大唐高鴻數據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鴻股份”,股票代碼000851)股票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書認為:2013年4月至5月,隋某某從內幕資訊知情人姚某處得知高鴻股份收購北京高陽捷迅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股權並增資的事項。該事項是高鴻股份的重大投資行為,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影響的“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未公開前屬於內幕資訊。隋某某得知該內幕資訊後,在該內幕資訊公開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利用配偶趙某的證券賬戶買入高鴻股份20.7萬股,並於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9日期間,賣出上述高鴻股份全部股票,獲利1054426.63元。

  經查,隋某某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姚某聯絡的時間與其高鴻股份的時間高度吻合,同時也與收購事項的進展時間高度吻合。此外,隋某某此前從未買過該股,虧損近40萬元賣出其他股票的資金幾乎全部用來買入該股,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綜上,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沒收隋某某違法所得1054426.63元,並處以1054426.63元罰款。

  隋某某不服,認為其係基於已公開披露的高鴻公司分配股利的資訊而購買了高鴻股份,是合理購買,且其不構成證券內幕交易。因此,他向鼓樓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作出的〔2015〕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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