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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梅置業股權糾紛案開審

  • 發佈時間:2015-09-17 03:34:16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昨天,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原告是上海新梅的控股股東上海興盛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是被指“違法持股”的王某等多人。法院專門組建五人合議庭,庭審持續近5個小時,未當庭宣判。

  興盛實業訴稱,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王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其他十五名被告的證券賬戶,持續不斷買賣新梅置業公開發行的股票。被告賬戶組于2013年10月23日,合計持有新梅置業股票首次超過5%,同年11月1日,合計持有新梅置業股票達10.02%,同年11月27日,合計持有新梅置業股票14.86%,然而被告卻未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直至2014年6月,新梅置業才知悉被告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等情況。

  興盛實業認為,《證券法》 第86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5%時,應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被告未履行前述書面報告義務,繼續買賣新梅置業股票的行為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各被告通過惡意串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隱瞞控制賬戶組的事實,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興盛實業訴請法院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起,各被告買賣第三人股票的行為無效;各被告拋售2013年10月23日當日及後續購買並持有的第三人已發行股票所得收益(暫計1.7億余元)賠償給第三人等。

  被告王某等辯稱:本案中除被告王某外,其餘十五名被告並未受到行政處罰,故該十五名被告不適格;《證券法》 第86條關於資訊披露的相關規定屬於管理性法律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故被告該違規行為並不導致行為無效;本案被告係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以集合競價的方式買入第三人股票,符合股票交易規則,故交易結果不應予以改變;被告持有第三人股票比例未超過30%,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要約收購,亦不存在協議收購的情況,因此被告不構成原告訴稱的收購行為等。

  綜上,被告認為原告的各項訴請均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基礎。

  上海新梅于8月21日停牌,收盤價為每股7.71元。據了解,上海新梅尚有另外兩起糾紛在訴訟程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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