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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條例》在推進資訊公開法制建設中的作用

  • 發佈時間:2015-09-16 09:37:2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資訊公開是公民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必的然要求,也是建設“陽光政府”的前提和關鍵環節。《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在政府採購法的基礎上,細化了公開透明原則,完善了公開機制,豐富了公開內容,為我國政府採購資訊公開制度畫上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對比《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公開條例》),《實施條例》的出臺之於我國資訊公開法治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彌補了《公開條例》在資訊公開方面的不足

  關於政府採購資訊,《公開條例》規定的公開內容僅限于“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在公佈的範圍上,不包括分散採購部分,從各地公佈的基本情況以及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報告來看,很少涉及與集中採購項目相關的具體資訊,這既不便於公眾了解政府採購基本情況,也不能滿足社會監督的需要。《實施條例》在公開事項上不吝筆墨,要求所有政府採購項目資訊(不但包括集中採購項目,還包括分散採購項目)都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採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資訊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並且以“採購項目流程”為主線具體細化了政府採購法採購公開透明原則,豐富並完善了政府採購資訊公開內容,以便於社會公眾監督,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雖然二者同為行政法規,但《實施條例》的制度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説是對《公開條例》關於採購資訊公開制度的承接,使採購資訊展現的更加立體和全面,必將有利於彌補《公開條例》在政府採購資訊公開方面的不足。

  以採購資訊公開助推法治政府建設

  將權力關進籠子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議題,也是諸多控權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法治政府重要特徵的有限政府、廉潔政府、誠信政府和服務政府的實現亦與此息息相關。

  目前管控權力的途徑通常有三條,即政治(人事任命)、預算(財物)和法律(實體和程式)。伴隨著預演算法制化的浪潮,這三條途徑逐漸合併為兩條。然而,無論形勢怎麼多變,對公權力機關財權的控制永遠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一個重點。

  鋻於政府採購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硬化預算約束等方面的作用,政府採購規範化自然是控制財權的重要切入點。然而,規範財權不但需要源頭上的預算控制,同時也需要對採購人如何使用財政資金的行為進行規範,從異體監督(人大預算監督)逐步深入到採購流程內部,通過資訊公開進而使採購行為接受“陽光”的曝曬,《實施條例》通過不斷豐富完善採購流程中的資訊公開將流程式控制制落到了實處,憑藉採購資訊公開這一抓手織起了一張規範採購權力行使的網路,進而有效管住政府採購領域內“亂伸的權力之手”,必將有助於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有助於促進資訊公開統一立法

  目前,我國並沒有統一的資訊公開立法,而過去傳統的政務公開在公開內容上有著隨意分散、機制上可持續性差、後續監督機制乏力等問題,以致于很多地方的政府官網變成了“僵屍網站”。自2004年國務院頒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通過政府資訊公開建設陽光政府以來,政府資訊公開建設穩步推進,2007年,《公開條例》的頒布,明確了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主體、公開範圍、方式和程式、監督保障等內容。然而,從《公開條例》的第二條規定來看,此處的“政府資訊”僅限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與資訊公開法治建設的要求相比,此處公開義務主體範圍顯然有限。

  《實施條例》在適用範圍上,繼續沿用政府採購法的做法,涵蓋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適用主體範圍之廣遠非《公開條例》可比。雖然《實施條例》僅限于採購資訊領域,但從適用的主體範圍上,這無疑是在政府採購領域統一資訊公開立法的成功嘗試,通過對政府採購領域內建立統一資訊公開機制的探索,必將有助於從整體推進今後我國資訊公開統一立法。

  在資訊公開法治建設背景下,對比《實施條例》與《公開條例》等資訊公開制度,如果説傳統的政務公開是政府資訊公開的1.0版,隨意且缺乏制度約束,那麼2008年《公開條例》的實施開啟了2.0版,而《實施條例》雖然僅限于政府採購領域,則開啟了我國政府採購資訊公開法治建設的3.0版,《實施條例》通過不斷完善採購資訊公開機制,制度建設上的前延後伸,實現了資訊公開的全程覆蓋。同時《實施條例》不但讓公眾能看得見,而且也要讓公眾聽得懂,能監督,其對於我國資訊公開法治建設的積極意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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