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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三大教育法律將一併修改

  • 發佈時間:2015-08-29 07:32:2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進一步完善教育基本制度,解決高等學校管理、民辦教育發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3部法律進行集中研究,擬定了《教育法律所有修正案(草案)》,並於8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審議。

  分別制定於1995年、1998年和2002年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在加強我國教育法治建設、促進和保障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一些法律規定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表示,統籌相關制度安排,保持法律協調統一,是當前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務。為此,教育部對教育法等3部法律採取了集中研究、一併修改的辦法。

  民辦教育可營利

  “民辦學校是否可以營利”是本次修法的一個重點。根據現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實際上,這種身份讓社會資本對教育領域望而卻步,制約了民辦教育發展。此次草案對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規定允許營利性民辦學校存在、允許民辦學校自主選擇辦學方式、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決定,相應刪除民辦學校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等內容。

  此處修改成為代表們熱議的焦點。“同意民辦教育營利可能會引發爭議,但是這符合我們目前的實際情況,所以我支援直接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同時建議國家要儘快出臺清晰、合理的配套優惠政策。如果這些營利性的學校教學不好,自然就會被市場淘汰,政府部門加強監管就可以了”。周天鴻委員説道。

  “現在民辦教育形式多樣,品質參差不齊,建議能否對民辦教育的退出機製作出規定,應該從法律上界定什麼樣的情形下,民辦學校應該退出教育體系。”黃潤秋委員提出。

  作弊制假要嚴懲

  考試作弊、制售假冒學業證書嚴重妨礙了教育公平,而非法招生等行為也對許多孩子造成了很大傷害,教育違法行為歷來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此次修法強化了上述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草案明確規定:對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至3年;對組織、幫助作弊者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對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負責人員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對違法頒發學位證、學歷證等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可以責令停止招生資格1年至3年,直至撤銷招生、頒證資格;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學歷證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

  “應加大對違規招生學校和教育機構的處罰,違規招生不僅擾亂了教育秩序,也給招收學生造成了傷害。所以,我建議應明確對違規招收學生進行相應經濟補償,同時,罰款必須設置下限,如‘可以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罰款’。”劉政奎委員建議道。

  基本制度待完善

  如何從法律層面促進高校管理制度完善,以提高教學品質?這也是本次修法的目的之一。草案對高等教育法作了4項主要修改,涉及許可權下放、去行政化、改進評價模式、完善投入機制等方面。

  草案規定,下放設立高校審批許可權,規定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分別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強化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作用;改進高等學校評價模式,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校辦學水準、教育品質的保障與評價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準、效益和教育品質進行評估;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機制,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此外,為完善教育基本制度,草案增加了有關“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促進教育公平”的規定。增加了關於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推進教育資訊化和國際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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