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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民辦學校營利應細化規定

  • 發佈時間:2015-08-27 07:11: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王亦君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3部法律的《教育法律所有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中有關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的規定、以及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享受相應優惠政策的規定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廣泛關注。

  修正案草案規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調查、處理學術糾紛和學術不端行為。

  “我既當過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任也當過校長。”楊衛委員表示,草案把原來屬於校長會議決定的事項轉到了學術委員會。比如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等其他事項。“大學是個學術性機構,大學的發展主要是學術的發展,如果學術發展審議由學術委員會來做,大家沒有太大異議。但如果由學術委員會來決定學術發展的話,就值得深入討論了,需要説明為什麼要由學術委員會來決定,大學作為學術性機構的學術發展,不應當由學術委員會作出審議意見或者建議,應該由學校管理部門來決定它的發展”。

  草案還規定了學術委員會可以“調查、處理學術糾紛和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學術糾紛和學術不端行為,是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功能,處理學術糾紛和學術不端行為,很大程度上牽扯到行政決定。比如調查完後説明張三、李四有學術不端行為,決定是開除或者辭職或者記過或者降薪等,這些決定都是行政決定,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提出建議,最後還是應該由學校行政部門作出開除、辭職、降薪這類的決定。

  嚴以新委員對此表示贊同:“學術委員會是否有決定權還要研究清楚,學校黨委、行政、學術委員會三者的權力要梳理清楚。如果給予學術委員會很多決定權,校長會很頭疼,有些事還是應該歸學校行政決定。”

  關於如何保障民辦學校享受優惠政策,周天鴻委員説, 此次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重點是民辦學校可以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草案規定,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的法人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周天鴻表示,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配套法規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其中規定了“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也就是草案中説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但是另一個行政法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民辦學校的學費等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個行政法規從2004年開始十多年都是互相矛盾,造成了民辦學校的稅收亂局。他建議,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後,國務院不僅要修改配套法規,而且配套法規之間一定要吻合。

  楊衛提出,之前法律規定教育不以營利為目的,現在是民辦學校可以選擇以營利或者非營利為目的。但如果選擇以營利為目的,是不是要遵循一般的營利性企事業單位的原則?比如追求利潤最大化、利潤分紅等等,這套措施將來會對我國教育産生什麼樣的影響?這在法律規定中應該進一步加以説明。

  嚴以新委員表示,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的討論中反響強烈,對於營利、非營利的定義,非營利學校應登記為何種法人,舉辦營利性學校應該有限制性的規定,現在草案很多規定得太粗,希望修改中繼續考慮。

  本報北京8月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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