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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 走到存廢關口

  • 發佈時間:2015-08-28 08:30:39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特約記者 程喆

  8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三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當屬該草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民間關於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聲很高,因為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實際操作層面上來看,“嫖宿幼女罪”在危害社會風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時,也必然造成司法腐敗。呼籲取消這一罪名,可以視為保護幼女的人身權利的一大進步。

  新華網消息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對嫖宿幼女這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236條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在爭議中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終於迎來了廢除的曙光。

  “嫖宿幼女罪”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139條的規定,以強姦罪論處”。此後,在1997年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秘書處印發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嫖宿幼女也是按強姦定罪。

  但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大正式通過刑法修訂案,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的考量在於,一些司法案例顯示,有不滿14周歲的女童發育成熟,且謊報年齡,行為自願,所以一味視為“強姦”不妥當。

  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具體實施中,該條款並未履行它的職責,並遏制犯罪行為。

  “主廢派”的理由之一是“嫖宿”和“強姦”的量刑。在現行《刑法》中,對強姦罪的量刑為有期徒刑3年~10年,情節嚴重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對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比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的強姦罪,北京大學教授朱蘇力曾提出質疑,他擔心一些有錢或有勢的人,例如老闆、外商,還可能是腐敗的政府官員,以“嫖宿幼女”為擋箭牌,尋求“免死通道”。

  而且司法實踐中存在對“嫖宿”性質的爭議,往往導致同罪不能同罰的尷尬。

  2007年10月~2008年7月,貴州省習水縣10余名中小學女生被迫賣淫,涉嫌嫖宿人員中有5人為當地公職人員。事發後,檢方以“嫖宿”而非“強姦”的罪名提起了公訴。

  2013年5月8日,海南省萬寧市某校長帶小學女生集體開房。最終,這起事件以強姦定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餘年。

  還有業內人士指出,對於幼女來説,“嫖宿”一詞存在對受害幼女的“污名化”。

  “主廢派”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嫖宿幼女罪”得到了比強姦罪更重的處罰,也不能以此抵消“嫖宿幼女罪”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支援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回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時提出,“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不能光爭論法律問題,更要關注“嫖宿幼女罪”背後的社會問題。不少留守兒童不但身體受辱,頭上還頂著“賣淫”的帽子,這對她們往後的成長非常不利。

  而“保留派”則認為從法定刑來看,儘管強姦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從起刑點來看,“嫖宿幼女罪”的起點是5年,比強姦罪的起點3年要高。廢除“嫖宿幼女罪”,結果可能適得其反,侵害者可能被輕判。

  “主廢派”著眼于最高刑,“保留派”聚焦于起刑點。如果廢除了“嫖宿幼女罪”,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將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法官的判斷。

  支援方與反對方皆有各自理由,但立法不是為了給罪犯施以一個最重的處罰,而是選擇一個合理的處罰方式。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説:“取消後效果如何,是否需要其他的條款或司法解釋加以補充,還需要一段時間來觀察。”

  對此,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勞東燕建議,加強保護幼女,可以將“嫖宿幼女罪”歸併到姦淫幼女罪條款中,並單列放在強姦罪外,以強化保護幼女的價值取向。“雖然姦淫幼女罪也屬於強姦罪,但參考貪污腐敗罪也屬於瀆職類犯罪,《刑法》單列條款,表達的是對強化查處貪腐犯罪的價值取向”。

  當然,“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去留,最終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經法律程式定奪。但我們可以認為,這次會議或許是距離最終答案最近的一個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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