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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應將強姦罪對象由“婦女”改為“他人”

  • 發佈時間:2015-03-30 09:18:46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條擬將刑法“猥褻婦女、兒童罪”中“猥褻婦女”表述修改為“猥褻他人”,引發廣泛關注。這意味著成年男性也將被認定為猥褻犯罪的對象。筆者認為,為進一步體現刑法的平等保護,應對刑法中強姦罪的犯罪對象也作出相應修改,即不僅僅限于婦女。對此有三種可借鑒的修改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將被害人性別模糊化,用“他人”等中性詞來代替。強姦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性別的淡化,意味著不僅男子對女子可以構成強姦罪,女子對男子、男子對男子、女子對女子也可以構成強姦罪。這一模式是大陸法係國家普遍採取的做法,德國、法國、義大利刑法均將強姦罪的被害人明文規定為“他人”,即包括男人和女人。這種修改例在英美法係也有體現,其特點之一就是沒有規定被害人與被告人的性別。

  第二種模式是通過對強姦罪客觀方面進行重新解釋,將男性的性自由權利部分納入刑法保護範圍。例如,英國《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對《1956年性犯罪法》中強姦罪的定義作了修正,規定男性也是強姦罪的犯罪對象。美國也存在同樣的情況,這意味著強姦罪被害人僅指女性的傳統觀念受到衝擊,男性也可能成為強姦罪對象。

  第三種模式是在刑法典中直接指明女性可以作為強姦罪主體。美國得克薩斯州關於性犯罪中規定了姦淫幼男的條款,規定女性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不足之處是對男性成為強姦罪的對象範圍有所限制,排除了18歲以上的成年男性。

  比較以上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顯然更為徹底,因而筆者建議適時對我國刑法第236條的強姦罪條款作出適當修改,即將“強姦婦女”改為“強姦他人”;將第2款、第3款中的“幼女”改為“幼童”。(賈健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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