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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再審

  • 發佈時間:2015-06-25 02:30:5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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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李海濤

  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審議。跟草案一審稿相比,二審稿擬對“收買被拐兒童”“醫鬧”“危險駕駛”等社會關注熱點問題在立法上做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對拐童“買家”處罰力度擬進一步加大

  一直以來,我國刑法對拐賣兒童犯罪刑罰規定比較明確,最高可至死刑,但對收買人的處罰卻較輕,使得被拐兒童“買家免刑”問題備受爭議。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此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出於更好地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權益,但也一定程度上導致對買方市場打擊不力。經過充分討論後,草案一審稿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將對上述行為的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6月24日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為此,“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拐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免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

  這一修改意味著,收買兒童犯罪的處罰力度將被進一步加大。只要是“買家”,無論是否存在虐待行為,是否阻礙解救,都將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並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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