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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違法”警示錄

  • 發佈時間:2015-08-28 08:30:39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8月以來,民航各級公安機關查處了大量危害民航安全和運作秩序的案件、事件,僅被處以罰款1000元~5000元、行政拘留5日~20日的就有60余起。擅開應急艙門、藏匿或攜帶打火機火柴、使用偽造或冒用居民身份證、在機坪或機上吸煙等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應該承擔什麼後果?請看——

  □本報記者 肖敏 李暄

  典型案例一 擅開應急艙門

  8月5日23時45分,奧凱航空BK2722鄭州—榆林航班在榆林機場正常落地。23時47分,在飛機滑入4號機位停穩後,坐在5C的旅客羅某擅自將座位右側應急艙門打開,應急艙門把手落下但艙門未完全打開,被機上乘務員發現並當場制止。對於擅自打開應急艙門的原因,該旅客稱,誤以為應急艙門可以自行打開。鋻於此次事件未造成旅客傷亡和航空器財産損失,也未對航班後續運輸保障造成影響,榆林機場公安局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10日。

  民航局公安局給您提個醒:我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16條和第25條明確規定了機場與航空器內禁止的行為。擅自打開應急艙門,屬於航空器內所禁止的、擾亂秩序和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影響到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另外,根據我國《刑法》第117條規定,如果行為足以使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二 擾亂機上秩序

  8月18日18時35分許,加拿大航空公司AC032北京—多倫多航班在飛行途中,在乘務員推餐車經過時,坐在3K座位上的旅客馬某無故推搡餐車、騷擾乘務員。隨後,機組將馬某控制在4G座位上,馬某在此期間大喊大叫、雙腿亂踢、辱罵機組工作人員,情緒激動,擾亂了機上正常運作秩序。機長依據相關規定返航,飛機于當日23時15分許降落首都機場,民警上機將嫌疑人馬某控制並帶回派出所審查,之後對馬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

  民航局公安局給您提個醒:馬某的行為妨礙了機組人員履行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規定,嚴重擾亂了機上正常運作秩序。維護機上秩序最根本的目的是確保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由於飛機在飛行過程中處於高空高速狀態,而且機艙空間有限,如果在客艙內發生旅客打架鬥毆的行為,可能破壞飛機的安全設施。為了更好地營造溫馨和諧的機上環境,杜絕不安全事件發生,旅客應從自身做起,自覺維護機上秩序,從而更好地保證飛行安全。

  典型案例三 強行使用“飛行模式”

  8月7日8時45分,將由深圳飛往銀川的CZ8399航班推出滑行。乘務員進行起飛前安全檢查時,發現旅客陳某沒有關閉手機,於是提醒其儘快關閉手機,但陳某只是將手機調成飛行模式繼續使用。在乘務員和乘務長多次向陳某解釋機上禁用電子設備是民航安全規定後,陳某情緒激動,依然拒不關機。隨後,陳某被民警帶下飛機。由於陳某擾亂客艙秩序,造成飛機滑出又重新滑回,深圳機場派出所對陳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

  民航局公安局給您提個醒:陳某拒不關機擾亂了客艙正常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規定。根據我國民航相關法律規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禁止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電子設備”。在8月向社會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關於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中,再次對此進行了明確。旅客在乘坐航班時必須全程保持關機,不得使用包括帶飛行模式在內的任何手機和無線電收發裝置。在航班飛行過程中,仍然不能使用手機中的“飛行模式”功能。

  典型案例四 藏匿火柴心存僥倖

  8月17日,旅客宋某欲乘坐CZ6605航班由武漢飛往北京。在通過安檢時,安檢人員在其放入物品筐內的煙盒中發現一根火柴。安檢員詢問宋某有無其他火種時,宋某稱“沒有攜帶火種”。隨後,安檢員又在其攜帶的背包外側夾層內找到了火柴盒,在背包外層底部找到火柴若干根,遂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經過核實,宋某對其藏匿火種一事供認不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

  民航局公安局給您提個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相關規定,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登機,將被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或者扣留非法攜帶物品。如果旅客藏匿火種的行為擾亂了機場秩序,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處以拘留。廣大旅客應積極配合機場安檢人員進行檢查,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及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機。任何夾帶、藏匿違禁物品乘機都是違法行為。廣大旅客應自覺守法,切莫存有僥倖心理。

  典型案例五 使用偽造、冒用居民身份證

  8月6日19時20分,旅客鄒某使用假身份證去寧波櫟社國際機場值機櫃檯換登机證,被工作人員發現為假身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機場公安對鄒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並收繳偽造的居民身份證。

  無獨有偶。8月7日10時30分,旅客向某因身份證丟失,冒用他人身份證登機,被寧波機場公安處以行政拘留7日。

  民航局公安局給您提個醒:冒用他人身份證、持偽造或變造的身份證乘機都是違法行為。我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明確規定,禁止持假身份證,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購票、登機。

  有些旅客意識不到身份證對於民航安全的重要性,使用偽造的假身份證企圖“矇混過關”。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典型案例六 不滿航班延誤摔設備

  8月13日,女性旅客李某因航班延誤而産生不滿情緒,在廣州白雲機場出發廳航班延誤服務櫃檯吵鬧且情緒激動,並將服務櫃檯的擴音器摔壞。白雲機場公安局民警對其多次警告勸阻無效後,決定將李某強制帶離,其間,李某激烈反抗並突然咬傷民警的手臂。由於李某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阻礙執行職務,最終被機場公安局處以合併執行行政拘留20日。

  民航局公安局給您提個醒:謾罵毆打機場工作人員、砸毀機場設施設備的行為,嚴重影響或干擾了正常的民航運輸秩序,對民航運作安全造成了潛在的威脅,此種行為不僅違法,而且有可能涉嫌犯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機場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典型案例七 “癮君子”機坪吸煙

  8月16日,深圳—合肥CZ3565航班旅客陳某在機坪上吸煙,另有6名旅客借火吸煙,深圳機場公安分局對陳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對另外6名借火吸煙旅客處以行政罰款200元。

  8月18日,有2名旅客乘坐巡回巴士到停機坪等待登機時,竟在飛機旁邊抽起了煙。在機場護衛人員當場查獲後,機場警方處以2人治安拘留5日。

  民航局公安局給您提個醒:由於飛機加油及維修時有一定的燃油蒸發,旅客在機坪上吸煙是極其危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旅客在機艙內或機坪上的吸煙行為屬於擾亂公共秩序,對航班正常營運造成非法干擾,情節嚴重的,將被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典型案例八“任性”損毀公共財物

  8月12日, CZ8144哈爾濱—鄭州航班到站後停靠在遠機位,需要巡回巴士將旅客擺渡至候機樓。女性旅客王某由於感覺車裏悶熱,一時衝動,用車上配置的安全錘將前車門玻璃打碎,但其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最終,民航公安機關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並責令其賠償其所損壞的前車門玻璃。

  民航局公安局給您提個醒:李某的行為屬於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旅客在機場乘機時,應該按照工作人員的引導有序出行。如果對工作人員的安排有疑議,應該保持心態平和,及時與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切莫衝動“任性”。

  結語

  民航局公安局8月向社會發佈《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關於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再次明確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目前,民航局公安局要求民航各級公安機關持續嚴打各類危害民航運輸秩序違法犯罪活動。對各類危害民航運輸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民航公安機關將依據法律法規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産損失的,還將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廣大旅客乘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記乘機莫“妄為”,違法必受罰,請自覺“告別”違法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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