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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取消人口稅的“攤丁入畝”

  • 發佈時間:2015-08-26 03:32:0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漸行漸遠的農業稅

  我國從西元前594年開徵農業稅,到西元2006年徹底免除農業稅,剛好2600年。作為一個農耕大國,“皇糧國稅”一直牽動著國家的興衰。今年是免除農業稅的第十年,回顧“農業稅”的歷史,也有助於我們了解2000多年中國農業經濟的發展歷程。——編者

  春秋:“初稅畝”承認土地私有化

  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西元前594年)實行“初稅畝”(按照耕種面積徵稅)的田賦制度,今天看來是極其平常的稅制,在當時可是了不起的重大革命。因為這種稅制第一次承認了土地私有化。而在此之前,一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國有制。井田制後期,由於農業生産力提高,大量荒地被開墾出來,出現了公田和私田並存的情況。私墾田不向國家納稅,實行按畝收稅,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農業産量的10%收稅,這就增加了徵稅的面積,也大大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適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佔有關係。後來,齊國對此進行了改革,實行“二歲稅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歲饑不稅”的政策,靈活收稅,不至於讓農戶的負擔過重。這是我國土地私有制早期的基本稅制。

  兩漢:輕徭薄賦休養生息

  西漢以後,我國的農業稅逐漸完備,成為整個封建時代的賦稅制度的藍本。當時的稅、賦、役分開徵收。從徵稅對象上説,是財産稅和人口稅的結合,從徵稅形式上説,是實物稅、貨幣稅和勞役稅的結合。西漢早期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所以農業稅比較輕,初期的稅率為農業收穫量的十五分之一,後來減少到三十而稅一,遇到天災或國家慶典,可減免田賦。

  但是除了田賦,漢朝人還有花樣繁多的人口稅和徭役,14歲以下要交兒童稅,15歲以上要交成年稅,商賈加倍。女子16至30歲不出嫁,還有晚婚罰款。徭役有更卒、正卒和戍卒,是強制性勞役和兵役,前者可以納錢代替。

  魏晉:“均田制”按田畝交稅

  東晉時期是封建社會早期試行按財産徵稅的一次改革,取消了按戶徵稅而是完全按田畝面積計稅。這對無地少地的農民是比較合理的,但由於常常發生大地主逃稅,國庫空懸,不久又恢復了人口稅。

  北魏初年,鋻於中國北方長期戰亂,人民流離失所,戶口遷徙,田地大量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國家賦稅來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農民向政府交納租稅,並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這叫均田制,與均田制相適應的稅制是租庸調製度,租是農業稅,庸是勞役稅,調是實物稅,以一夫一妻為徵稅單位。由於在均田時耕牛和奴婢的佔有多少也予以考慮在內,因此對耕牛和奴婢也都徵稅。

  唐代前期也實行均田制,但稅額較北魏低,而唐代婦女一般不受田不課稅,所以唐代稅制是以成年男子為納稅單位的租庸調製。後來開徵了地稅,規定耕地畝納二升,小米、麥、稻各依土地所産,儲之州縣,以備凶年。天寶年間,土地兼併到了肆意氾濫的地步,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租庸調賦稅制度已經完全癱瘓。

  唐代:“兩稅法”嘗試取消勞役徵派

  西元780年,唐代著名的理財家改行“兩稅法”,這是歷史上農業稅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其影響所及,沿用到此後一千年的清代。由於這種稅制要求納稅人(主要是農民)每年在夏秋兩次納稅,所以稱為兩稅法。課稅的項目主要是地稅和戶稅,取消了勞役徵派。地稅按田畝奈米、麥,每畝奈米(麥)五升至九升五合,戶稅按貧富等級來定稅額多少。兩稅法規定不論官吏豪富都要納稅,擴大了納稅面,增加了唐王朝的財政收入。另外,它把此前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都納入兩稅之中,減少了稅吏從中勒索的機會。

  從唐後期,歷五代至兩宋,降至明清時代,賦稅制度又有了一些新的變化,但本質上還是在唐代兩稅法的大框架下進行的,但在正稅之外,還有一些雜稅和徭役,這些作為輔稅而設的徵派常常成為酷吏貪官敲詐農民的藉口。於是萬曆九年(西元1581年),內閣首輔張居正把正稅(田賦)、雜稅和徭役合併為一,稱為“一條鞭法”,將賦、役平行徵收改為賦役合一,“一概徵銀”。到這時,勞役制才徹底退出歷史舞臺,這一政策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人口的合理流動。

  歷史發展到清代的雍正皇帝坐朝的時候,稅制還是沿襲唐代“兩稅法”的基本框架。清初稅法最大的弊端是,政府在法律上賦予有權勢功名者及其家庭免除賦稅徭役的特權。這個享受免稅的富有階級越來越大,以至到後來連普通的鄉紳、吏胥和生員都鑽進了免稅之列,於是鄉村中就出現“田歸不役之家,役累無田之戶”的極不合理的現象。雍正的改革被稱為“攤丁入畝”,就是把過去按人頭徵收的“丁銀”攤到田賦上,一律按田畝數量徵稅。它的實質是向有田産的富有者加稅,向歷來享受免稅待遇的權貴徵稅,而無地的佃農,就不需向國家交納賦稅了,沿襲幾千年的人口稅被取消了。後世有人評説,中國近幾百年來人口增長加快,與雍正的取消人頭稅有關。

  民國:田賦一度成為地方財政收入來源

  民國早期,對農業仍採用田賦徵收的制度,到民國後期,設立了包括田賦在內的土地稅體系。1928年,當時的國民政府將田賦收入劃為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田賦徵收制度由各省在中央制定的原則條款下自行制定。基本是一年分為兩次(上忙、下忙)徵收。稅收負擔各省都有差異,南方稅負高於北方。地方的自治、公安、保衛、衛生、教育、築路、水利等所需均攤入田賦附加當中,農民的負擔是很重的。直到1934年清查逃稅土地,整頓田賦徵收制度,才有所減輕。1941年,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支援前方抗戰,國民政府將田賦徵收權收歸中央,並且實行直接徵收糧食,對戰爭期間保證軍隊和後方居民對糧食的需要有很大的積極作用,能穩定物價,抑制通貨膨脹。但是,地方官員採用大鬥浮收,壓級壓價等手段中飽私囊,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這一政策一直延續到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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