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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後的農業稅

  • 發佈時間:2015-08-26 03:32:07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949-1958年:新解放區建立統一的農業稅制度、老區沿用原來稅法的時期。

  1958-1999年:全國農業稅制度統一的時期。這個時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958-1978年,是農業稅條例頒布實施的第一階段。全國實現高級農業合作化後,國家對農業稅制度相應進行了改革。

  1979-1982年,針對“十年動亂”期間農村經濟受到嚴重破壞的情況,從1979年開始,每人平均口糧在起徵點以下的生産隊,免征農業稅。從1980年起,對自然條件差、長期低産缺糧、維持簡單再生産和最低生活有困難的生産隊,實行免稅1~3年的政策。這一政策對幫助農民休養生息,促進農業生産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1983-1999年,為了調節不同農作物收益水準,緩解農業特産品生産擠佔糧田的矛盾,穩定糧食、棉花、油料等重要農産品的生産,國家運用稅收手段對農業生産實行宏觀調控,對農林特産品收入按照較高稅率和實際收入徵收農林特産稅。1994年,國家進行了稅制改革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取消了産品稅,將産品稅的農林牧水産品部分應稅品目改為徵收農業特産稅。

  2000-2006年:農村稅費改革時期。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2000年到2003年,按照“減輕、規範、穩定”的原則,正稅清費,逐步取消專門面向農民徵收的各種稅費,減輕農民負擔。

  第二階段從2004年到2006年,主要是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逐步取消農業稅。為了穩定糧食生産,增加農民收入,2004年國家開始大幅度降低農業稅稅率。

  2005年12月1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2006年1月1日全國徹底取消農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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