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場機制健全監管體系
- 發佈時間:2015-08-25 12:16:59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7月30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被稱為判斷當前經濟形勢和政策走向的“風向標”。在會議通稿中,“風險”一詞出現了5次,“高度重視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的表述凸顯出中央對經濟風險的高度關注。在此背景下,地方債風險也成為財政系統乃至信用評級機構密切關注的問題。
為整頓地方政府負債過多、融資不規範等問題,防範並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早在2014年9月,國務院就印發了《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正式啟動我國新一輪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改革。此後,為進一步引導和推進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金融和財政風險交叉傳染,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又出臺了一系列文件。
“根據新修訂的預演算法、‘43號文’,地方政府債券是地方政府債務的惟一融資方式,今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將進入常態化,未來新增政府債券規模將不斷增加。”中債資信評級業務部總監霍志輝説。
置換債券是2015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方式的一個創新,經國務院批准,今年上半年,財政部先後下達了兩批1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以下簡稱“置換債券”)。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白重恩認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舉債成本,解決‘短借長用’資金錯配問題,是穩增長、防風險的重要舉措。”
面對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的新常態,如何未雨綢繆加強風險防控,霍志輝提出了在利率市場化,以及監管體系、政府資訊披露制度、仲介機構管理制度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的建議。
他認為,利率市場化機制的確立,首先要建立符合中國特色行政和財政體制的地方債發行定價體系,包括估值模型、市場表現,以及外部評級機構評級結果應用等方面;並提高地方債二級市場流動性,完善做市商制度,打通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鼓勵更多投資者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此外,還要豐富地方債期限品種,增加15年期地方債品種,甚至更長期限品種,完善地方債期限結構。
監管體系的完善,從發行人監督方面,建立起中央政府負責發債限額管理、會計和審計等標準制定和監督,地方人大切實約束地方政府發債行為的監管體系;從仲介機構和市場主體監督方面,發揮市場化自律組織(比如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對仲介機構、承銷商和投資者的監督作用;與此同時,做好媒體等外部社會輿論監督,全方位加強地方債發行、交易等環節監督。
對政府資訊披露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根據新預演算法,地方政府需要在人大批准後20日內,公佈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內的全口徑預決算報告和報表,並對本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説明;其次,財政部正在推進地方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未來地方發債建議披露以資産負債表為基礎的綜合財務報告。
霍志輝建議,仲介機構管理制度建設首先要完善承銷商、評級機構等招標、遴選制度。其次,要引入政府財政審計制度。最後,要加強信用評級的透明性和專業程度。讓評級機構公開各自地方政府信用評級方法和評級標準,接受市場的檢驗;對參與地方政府信用評級的評級人員執業年限和知識儲備進行一些可量化的限制要求。
在白重恩看來,要有效防控地方債務風險,就應該建立一個以市政債市場為基礎,有自我約束機制的地方政府債務融資體制,並設置過渡到這個目標的具體改革路徑,這條改革的路徑可以被稱為從行政管控地方債務向建立市場紀律過渡的一個過程。在此過程中通過市場機制的建立,加上立法、增加地方財政透明度、加強地方人大監督、建立預警體系等改革將會硬化地方政府的預算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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