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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行業財稅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

  • 發佈時間:2015-08-25 12:24:23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電子資訊行業的快速發展,雲計算等新業務不斷涌現,相關財稅政策需要進行相應調整。根據調研情況,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關於雲服務成本的確認。雲服務模式一般先由電子資訊企業建設雲計算中心,然後為用戶提供一體化雲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對於同樣一筆雲服務收入,成本計量方式不同,金額差異較大。目前成本計量方式主要有:整體計入、按照開機數量比例計入、按照計算能力比例計入、按照存儲空間比例計入等。由於雲服務是基於網際網路的相關服務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其最大的特點是計算能力作為一種商品通過網際網路進行流通,因此按照計算能力比例進行分攤更加符合網際網路産品的特徵。

  二是關於政府科研補助在報表中的列示。現行會計準則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由於電子資訊行業企業研發投入較大,研發産出即相關産品銷售可能跨越多個會計年度,而且政府補助一般都是針對企業研發活動,可以視為對研發投入及成果的回報。因此,本著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建議在支出類中單設研發支出科目,在收入類中單設政府研發補助收入科目,同時反映企業研發力度和政府支援力度。

  三是關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會計處理。財政部、國稅總局于2014年發佈的《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但是,在會計處理上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會計處理應與稅法保持一致,另一種則認為會計處理應不受稅收優惠政策影響,會計與稅務的差異作為時間性差異,在相關年度進行納稅調整。建議對兩種會計處理方法予以明確,使政策執行在行業內保持一致。

  四是關於軟體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財政部、國稅總局于2011年發佈的《關於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為進一步促進軟體産業發展,推動資訊化建設,實行軟體産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但是,文件對增值稅附加稅如城建稅等未提及,即該稅種仍應執行財政部、國稅總局《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徵後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規定》,對附徵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為充分體現對軟體高科技企業的鼓勵,建議同時免除軟體産品增值稅附加義務。

  五是關於政府撥款中課題經費的開支範圍。2006年出臺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和2009年出臺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課題經費不包括人員經費(如工資薪金)。在電子資訊企業中,研發人員是企業的核心資源,研發人員薪酬在專項經費特別是課題經費中所佔比重日益提高。為體現行業特點,加大扶持力度,建議對科技企業課題經費細化分類,結合課題特點納入研發人員工資薪金支出,使研發支出結構與課題支出結構口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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