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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企業釋放更多活力

  • 發佈時間:2015-08-25 12:18:4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為有效釋放審批改革紅利,持續增強企業發展動力,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了《關於公佈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並對此公告進行了解讀。

  此次公佈取消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背景包括:

  2014年8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其中,涉及取消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明確,對於上述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3條“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准機關審批”修改為,“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已修改,2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取消,公佈該2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法律障礙已經消除,因此,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要求,由稅務總局發文公佈已取消的2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對取消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後續管理,稅總解釋説,此次公佈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大多是涉及減稅、免稅的稅收優惠核準事項,含金量高,對釋放企業活力,增強企業發展動力具有重要作用。《公告》明確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全面落實取消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應當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徵管流程,明確事中事後監管要求;應當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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