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經費報銷“逼良為娼”,怎麼破?
- 發佈時間:2015-03-13 02:31:20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非常評
“報銷啊假賬啊,用審計的話來講,套取國家資金私分。對於這些問題,我們的態度很明確,除了非常嚴重的問題之外,一般行為不予追究。”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針對普遍存在的科研經費報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曾任中央第十巡視組組長的令狐安日前表示,這屬於“辦法規定及制度不合理造成的‘逼良為娼’的現象”,“就是我們説的正門、前門開得不夠大、開得不夠寬,沒辦法,人就開後門、邪門了。
有條件地不予追究是基於務實原則
對一般的科研經費報銷問題不予追究,無疑是兼顧法律和人情的務實之舉。
科研資金挪用,堪稱科研領域的頑疾,也遭受詬病已久。但得看到,報銷問題的存在,其來有自:我國現行科研經費管理體制本質就是“用行政化手法管理科研”,它完全是按《會計法》辦事——科研人員報銷必須由單位出具發票,發票須符合《會計法》及其配套性規則所列舉的科目要求。依規定,科研人員的科研工作必須表現為外部的購買車票和住宿費用能報銷,列印出版和購買設備費用等。而只要能申請到科研經費且按照現行會計科目提供相應發票,就可將科研經費據為己有。單位的財務人員在審核時,也不考慮科研人員的智力勞動,只審查其提供的各種有效報銷憑證。之前“中國性學第一人”的潘綏銘因“科研資金使用不明”遭行政處分,就被認為跟“只認發票”有關。
而這把科研人員個體的複雜勞動轉化為單位一般勞務的做法,罔顧科研基本規律,也無益於激發科研人員創造性。這衍生出許多不合理做法,如“不允許直接在項目中列支人員性費用”,導致現實中有些科研人員不得不違規操作,如用假發票、報假賬。此前曾有科研人員抱怨,“現在的制度,就是先逼良為娼,再抓嫖,導致知識分子斯文掃地。”令狐安的“逼良為娼”説,也直指這關鍵問題。
而對此問題不予追究,無疑是兼顧法律和人情的務實之舉。它考慮到了制度漏洞跟經費報銷問題的因果關聯,也是種無奈之舉。當然,對打著科研名義利用經費“洗錢”等涉腐行為嚴懲不貸,也為有條件地不追究設定邊界。
改變“逼良為娼”困境要靠“善治”
解決報銷問題的出路在於,在現有會計科目中增加智力勞動的財務報銷科目。
不追究不意味著合理,而巡視的目的在於發現問題,敦促制度改善。當前我國科學研究經費管理之所以混亂,很重要一個原因就是單位財務報銷制度對科研經費使用特殊性的忽略,這對於那些專注于科學研究的科研人員來説,無疑是強人所難。解決當下報銷問題的根本出路就在於,在現有的會計科目中增加智力勞動的財務報銷科目,規定科研人員可在科研經費中拿出部分經費直接作為智力勞動費用。
我建議,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儘快修改《會計法》及其配套的會計準則,承認智力勞動價值,在財務報銷科目中增加規定智力勞動經費報銷科目。我曾對一些科技發達國家科研經費管理工作進行調查,發現它們在這方面實行的是首席科學家管理制度:如果首席科學家認為在科學研究過程中要支付智力勞動的費用,那他有權根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支付一定科研經費。當然,得把科研成果鑒定和科研經費審計有機地結合,首席科學家可全額支配科研經費,須以科研成果達到要求為前提。而科研課題招標機構和科研經費管理部門應將科技成果和科研經費張榜公佈,如果在科研經費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平衡,那招標機構應當作出調整,讓科研經費用在刀刃上。
其次,應改變傳統的“單位報銷”制度,允許科學家以個人名義支出科研勞務費用。科研資金管理機構可明確規定科研勞務費用報銷比例,也可作出特別約定,如果科研人員完成科研工作,可在節省的出差經費或購買設備的經費中獲得必要的報酬,鼓勵科研工作者從事創造性勞動而不是重復性的簡單勞動。此外,也要嚴格執行“回避原則”,如果發現科研人員採用關聯交易的方式,將科研經費轉移到私人公司或關聯賬戶,那應以犯罪論處。
也唯有對科研經費報銷審計制度查缺補漏,實現善治,才能既要做到不讓科研資金落入個人口袋,也避免“逼良為娼”的制度對科研人員積極性的挫傷。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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