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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消費稅與環境稅的關係

  • 發佈時間:2015-08-11 10:26:5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的開採徵稅,其理論依據除國有資源體現所有者權益(具有權益金/絕對地租性質)、稀缺資源的機會成本、管理要求(具有許可費性質)和調節資源稟賦差異維護市場公平(具有級差地租性質)等以外,更重要的是,自然資源具有經濟價值和環境價值雙重屬性,即表現為經濟上的直接有用功能和環境上的生態服務功能。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一般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得到反映和補償,但其環境價值,則具有典型的經濟外部性,一般不能通過市場機制得到反映和補償。校正自然資源環境價值外部性是現代資源稅開徵的根本依據。

  這裡的消費稅是指特別消費稅,它是對特定貨物和勞務徵收的一種間接稅。在對貨物和勞務普遍徵收一般消費稅(如增值稅、銷售稅等)的基礎上,再對部分貨物和勞務徵收特定消費稅,是現代流轉稅制的一個基本特徵。消費稅既是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稅種,又承載著重要的調節功能。消費稅徵收範圍比較廣泛,但與資源稅、環境稅密切相關的主要指對污染産品和資源産品徵收的消費稅。雖然對以能源産品為代表的污染産品和資源産品徵收消費稅傳統上主要基於財政收入的考慮,但現代消費稅日益以校正資源産品和污染産品環境外部成本為依據,以減少污染,保護環境。

  環境稅是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開徵的各種稅收,其徵收依據是彌補環境價值外部性的市場缺陷,是在尊重市場配置資源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上發揮政府調節作用的有效體現。

  可見,資源稅、消費稅和環境稅,其徵收環節不同,徵收依據也存在差異。雖然就環保功能角度看,其核心都是校正環境價值的經濟外部性,但校正外部性的側重點有所不同:資源稅校正的是資源開採所造成的環境外部成本,消費稅和環境稅(排污稅)是校正産品使用所造成的環境外部成本,而且,排污稅是直接校正,準確但管理難度大;消費稅是間接校正,比較模糊但便於源泉控管。同時,由於資源産品的多樣性和資源屬性的多重性,又使這三種稅存在交叉,具有很大的關聯性:

  第一,有些資源産品如煤、水、林木等,無需經過複雜的加工,就可以直接成為消費品,從而既可以成為資源稅的徵收對象,也可以納入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加上徵管上的不同選擇,有時其徵收環節甚至可以産生重疊,如煤開採稅、取水稅性質上是開採環節徵收的資源稅,但具體計徵可以按煤、水的銷售量甚至銷售價格計徵,這在性質上就相當於煤消費稅和水消費稅。

  第二,有些資源産品如煤、燃油等,作為重要化石能源産品,既具有重要的財政意義,是傳統消費稅的重要徵收對象,又是突出的污染産品,是體現環保要求的現代消費稅的重要徵收對象。同時,煤、燃油的使用是空氣污染(包括碳排放)的重要來源,因此,煤和燃油的使用是空氣污染稅(排污稅)的徵稅重點。此時,能源産品消費稅與能源使用的污染稅,兩者的差別還比較明顯:前者按使用量(或價)徵,後者按污染物排放量徵。但有時污染稅根據能源産品的污染程度折算直接對能源産品的使用量徵收,此時在形態上已等同於能源消費稅,但其稅率設計的理念還存在差別:污染稅的稅負取決於污染程度。當消費稅實施“綠化”調整,即能源産品消費稅稅率也考慮污染程度,甚至直接根據污染程度(如硫含量、碳含量等)設計稅率(額)時,顯然與按能源産品使用量計徵的污染稅,無論在形態上還是稅率設計的理念上都已基本相同。不過,對能源産品按使用量直接徵收污染稅(或者消費稅),與按污染物排放量徵收污染稅相比,還是存在差別的,前者只鼓勵企業減少能源的消耗,而不利於企業致力於對污染物消除或回收利用的技術研究。

  第三,從對價格的傳遞機制看,無論是資源稅、消費稅還是排污稅,都具有間接稅性質,其稅負都將轉化為價格的組成部分,從而起到減少污染、減少資源消耗的導向作用。反過來説,對於同屬於資源稅、消費稅和污染稅徵收範疇的産品(如煤)來説,其稅制和稅率設計就需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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