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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和環境稅:稅收家庭的重要成員

  • 發佈時間:2015-08-11 10:26:1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資源和環境問題的加劇,促使資源和環境稅日益成為稅收家庭的重要組成部分。

  界定含義

  資源和環境稅,並不是一個嚴謹的學術概念,也不是一個具體的稅種,它只是強調有利於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各種稅收的泛稱。但為了反映、比較世界上資源和環境稅的發展現狀和最新動態,有必要按資源稅和環境稅兩個角度對其含義作一界定。

  資源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資源稅是指以自然資源為徵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包括資源開採環節徵收的資源開採稅(如中國的資源稅)、資源産品加工銷售環節徵收的資源産品消費稅(如對煤等能源産品徵收的消費稅)和資源收益實現環節徵收的資源收益稅(如澳大利亞的資源租賃稅)。狹義的資源稅僅指資源開採稅,有的國家就稱開採稅。本文主要考察狹義的資源稅,即資源開採稅(以下簡稱“資源稅”)。

  環境稅一詞使用廣泛,不同人不同場合使用的含義也不盡相同。有時指一個具體的稅種,而具體內容則可能大相徑庭,如美國聯邦徵收的“環境稅”是對公司年應稅所得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按0.12%的稅率徵收,其性質屬於一種特別所得稅,只是其資金專項用於環保,作為環保基金的資金來源;安圭拉的“環境稅”是對企業和家庭按電費的5%徵收,其性質屬於電力消費稅;等等。但通常是指與環境保護目的相關的各種稅收的泛稱,如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38章章名就是“環境稅”,內含汽油稅、特定化學品消耗稅、臭氧消耗物質稅等具有環保意義的稅種。各國語種的同義、近義詞和不同的翻譯,更增加了名稱的複雜性。這就是説,按稅種實際使用的名稱很難進行國際比較,現實可行的是按徵收的內容進行分類比較。基於此,本章按下列含義使用“環境稅”一詞並進行分類:

  環境稅是指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開徵的稅種,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對排放污染物行為徵收的各種排污稅(污染稅)。具體又可以根據污染的種類進一步細分。二是對污染産品徵收的各種污染産品稅,如對煤、燃油等礦物能源的徵稅,其性質屬於特定消費稅。三是如美國聯邦徵收的“環境稅”那樣的對公司所得徵收但資金專項用於環保目的的稅,筆者稱之為“一般環境稅”。一般環境稅是從資金的使用上來體現環保目的的,其徵稅本身並不體現環保特徵。

  特點和發展趨勢

  從OECD主要國家資源稅和環境保護稅的徵收情況和近些年的變化來看,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和發展趨勢:

  從零散的稅種開徵到體系化發展。從歷史看,資源和環境稅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在普通稅收中存在“無意識的環境稅收措施”階段。在環保問題不受重視,稅收還沒有被有意識地作為一種實現環保目標的調控手段的時期,稅收的某些措施實際上對環境保護已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如將某些污染項目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等。

  二是有針對性地開徵某些環境稅階段。這一階段主要始於20世紀五六十年代。由於多次發生嚴重的污染事故,使工業化較早的經濟發達國家開始重視環境問題,紛紛著手制定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法規,同時開始有意識地運用稅收手段,主要是開徵各種污染稅,如二氧化硫稅、氮氧化物稅、垃圾稅等。

  三是系統、全面地開徵資源和環境稅階段。這一階段開始於20世紀90年代。隨著人們對環保認識的提高,環保措施開始從注重“末端治理”轉向“全程防治”。與此相適應,以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經濟發達國家,開始從不同的角度設計開徵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稅種,主要體現在20世紀90年代出現了一大批資源稅和環境稅。不僅開徵相關的資源稅和環境稅的國家越來越多,就單個國家來説,資源和環境稅也呈現出體系化發展的態勢:資源稅開徵的範圍越來越廣,逐步覆蓋礦産資源、生物資源、水資源等各種自然資源;越來越多的污染行為(包括空氣污染、固體垃圾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和環境有害型産品(包括污染型産品和資源消耗型産品,如農藥、化肥、包裝物、輪胎、電池、各種電子産品和一次性消費稅等)開始納入環境稅徵收範圍,資源和環境稅已基本覆蓋資源開採、産品消費和排污行為三大環節。

  傳統稅制“綠化”趨勢明顯。稅收發展開始從簡單地徵收污染稅轉向全面、系統地調整稅制,以體現稅收的整體環保要求,即所謂的“綠化稅制”。原有稅制的“綠化”調整,從內容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取消原有稅制中不符合環保要求,不利於可持續發展的規定,如取消對煤等污染能源的稅收優惠等;二是對原有稅種採取新的有利於環保的稅收措施。對污染産品普遍徵稅就是“稅制綠化”的重要體現。

  資源和環境稅的作用日益提高。這不僅表現在在減少污染、保護資源和環境方面已體現出良好的調控效果,如對含鉛汽油徵收高消費稅,目前歐盟國家的無鉛汽油的使用已佔絕大多數。而且,資源和環境稅收入佔有一定的財政地位。OECD34個成員國與資源環境相關的稅收收入佔GDP的比重2010年加權平均為1.65%,該比重超過3%的已有丹麥(4.03%)、土耳其(3.89%)、荷蘭(3.81%)、以色列(3.41%)、斯洛維尼亞(3.07%)五個國家。(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稅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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