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的力度還可再大些
- 發佈時間:2015-08-07 07:30: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8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佈會上獲悉,過去的一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食品安全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405件48人,瀆職犯罪案件429件652人,取得了不菲的成績,但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其中最令人擔憂的是,有的地方行政執法機關刻意隱瞞食品安全事件,有意降低案件的危害性,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瀆職犯罪形勢依然嚴峻。(《中國青年報》8月6日)
地方行政執法機關之所以要刻意隱瞞食品安全事件,原因不難理解:一是食品安全關乎民生,一旦曝光,不僅容易造成民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還會損害地方形象;二是有損部門利益,在自己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僅會影響年終考評,還會被追究領導責任,輕則黨紀政紀處分,重則遭降職、撤職處分;三是與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氣。
刻意隱瞞食品安全事件,為犯罪分子提供保護傘,助長了食品領域的犯罪現象。我國的食品安全形勢為何如此嚴峻,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地方行政執法機關和人員的失職瀆職現象,沒得到有效遏制。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必須兩手抓,一手抓打擊犯罪分子,一手抓打擊瀆職犯罪,兩手都要硬。
我國打擊瀆職犯罪一直比較軟,這是立法滯後造成的。2010年前,刑法不設“食品監管瀆職罪”,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確立一項新罪名:“食品監管瀆職罪”,所針對的打擊對象為衛生、農業、品質監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國家工作人員。但該項罪名設立以後,由於入罪門檻高,鮮有適用,遲至2012年,才有廣東、河南等地相繼有政府工作人員被以涉嫌食品監管瀆職罪提起公訴。
如何理解本罪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刑法修正案(八)》並無明確規定。2013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發佈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進行了解釋,並明確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等,體現了處罰從嚴從重的處理原則。
《解釋》為司法機關加大打擊力度提供了幫助,最近一年查辦的瀆職犯罪案件明顯增多,但相較瀆職犯罪的高發現狀,查處的比例仍然偏小,懲處的力度依然不大。希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大對瀆職犯罪的查辦力度,克服打擊瀆職犯罪的諸多難題,能適用“食品監管瀆職罪”進行起訴的決不做黨紀政紀處分,法院則要按照從嚴從重原則對那些刻意隱瞞食品安全事件的執法部門和個人以“食品監管瀆職罪”予以量刑,不可輕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