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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需要怎樣的民法典

  • 發佈時間:2015-08-04 00:29:4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莊園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們的民法典除了考慮保障經濟發展之外,也要考慮社會公平的價值,保護弱勢群體。既要強調意思自治,還要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既要強調形式正義,更要追求實質正義。

  ●民法典應當確立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去除計劃經濟色彩,擴大民法對經濟活動的調整範圍,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的30多年,關於民法典立法體例的爭論,除了德國式以外,還有所謂的“鬆散式、聯邦式”思路,以及“現實主義”、“理想主義”、“人文主義”等等不同稱謂的思路,本質上不外乎德國式、法國式、英美式以及上述模式的演變。

  ●中國民法長期以來繼受德國法,我們構建的民事權利體系源自德意志法學理論,現在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推倒重來。德國潘德克頓式立法體例是我國民法典的理論皈依,也是歷史選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編纂民法典確定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重大戰略的一項具體內容。民眾的意志通過黨的文件體現出來,意味著民法典編纂的必要性已在社會形成共識。作為進入新世紀的最大發展中國家,中國需要什麼樣的民法典,它應當具備何種精神氣質,採用何種立法體例,這些成為我們目前所關心的重要問題。

  民法典應該體現什麼精神價值

  既要體現形式正義,又要注重實質正義

  民法典伴隨著自由、平等觀念的出現和身份社會到契約社會的轉變而産生。《法國民法典》最大的進步在於承認人的法律資格上的平等,賦予人在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與公正,另一方面則是限制了公共權力,保護私人所有權。這個時代的法律,主要是通過民法典實現法律的形式正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治文明的進步,人們意識到片面強調私人所有權的保護有時會給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消極影響,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不足以維護社會實質上的公平。我們討論的法律基本的價值,不是經濟領域所討論的價值目標,把利益最大化。法律的價值目標是從社會公平的角度把蛋糕切得公平,貢獻大的人得到的多,除此之外,弱勢群體、貢獻小的人也可以吃到。因此,我們的民法典除了考慮保障經濟發展之外,也要考慮社會公平的價值,保護弱勢群體。既要強調意思自治,還要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既要強調形式正義,更要追求實質正義。

  應當正確反映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

  民法典承擔了推動社會變革、經濟轉型的重要使命,需要反映新的社會需求和價值取向,奠定未來經濟發展的重要根基。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確認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基本法。然而,我們現行法律體系中許多規定陳舊、與現實脫節,一些固有制度也需要加強研究。

  物權法上仍使用的國家、集體等所有制的概念,就不是民法意義上的主體。這種所有制上的抽象概念取代法律上具體的民事行為主體概念,在法律上沒有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使國家和公有制企業正常進入經濟活動面臨法律上的障礙。再比如,《民法通則》的法人制度和商法脫節太大,與商法中的上市公司、股權所有制操作模式下的公司體制距離很大。民法典要作為將來的民商基本法典,在一些重要概念和制度上,應當體現和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現實中的許多問題,除了通過政府管理來解決外,還應該更多通過市場手段解決。例如,人口與環境問題,通過立法設置碳排放權、水權等,資源的開發使用權利可以流通、市場化,既可以推動經濟發展,還能通過市場化的價格機制防止資源的過度開發、促進環境保護。

  因此,我們的民法典不僅應當確立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去除計劃經濟色彩,通過法律知識體系的更新正確反映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提供行為準則,而且還應當設立規則引導民事活動,拓展民事活動的空間和範圍,擴大民法對經濟活動的調整範圍,從而推動簡政放權、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係,讓“看得見的手”逐步退出微觀事務,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

  完善民事權利體系,體現民權保護思想

  説到底,近現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關於人民權利的法典。民事權利體系則構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結構。工業時代以前的民法典,強調的是人與物之間的關係,強調物的歸屬、利用和保護,而對人的保護相對簡單。我國民法典的重心應當從過去的“重物輕人”、“重物輕智”轉移到人與財産並重。

  知識經濟時代,資源的範圍早已突破物的概念,知識與科技、資訊與數據成為重要的資源和財富。這些新型財富的法律地位亟須民法典進行確認。新的經濟現象不斷産生,權利的種類、內容和形式都發生了新的變化,例如,生物克隆技術以及網際網路技術的出現使人格利益內涵及外延擴大,人格利益的保護問題突出,這是前所未有的現象。制定民法典,就是要以法典化的形式進一步把保護民權的思想體現出來。

  應當具備開放性和相容性

  當今世界經濟是相互競爭、跨界融合的經濟。頻繁的經濟活動將不同國家的經濟活動主體緊密聯繫起來,資源配置超越了國界,全球化日益深入。

  民法典編纂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修正差異、弱化衝突,只有在共同認可的規則和同一話語體系下才能與世界最大程度地達成相互理解,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經濟文化交流。我們的民法典應當考慮吸收和引入一些國際公認的概念、制度、行為準則,讓各國的民事主體在一個公平公正的平臺上自由競爭。

  例如,針對網際網路經濟條件下個性化、分享型的新消費和交易模式,可以辯證地吸收和借鑒國外一些有特色的、也適應我國國情的制度,建立一些創新性機制。

  民法典應該選擇何種立法體例

  與我國近代民法體系發展同步,我國民法典編纂也走過了百年曆程。中國的民法知識體系發軔于清末變法,彼時中國的法制仍停留在以“笞、杖、徒、流、死”為主要法律責任的民刑不分的古法階段,無法與西方法律體系對話,為收回治外法權,中國被迫開始實施變法。

  德國潘德克頓式模式

  當時正值《德國民法典》出臺,《德國民法典》被認為是最為先進、科學的民法典,因此中國早期的民法典繼受了《德國民法典》的編纂模式,即潘德克頓法學。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法制受前蘇聯法學的影響,放棄了既往的法律文化傳統,引進前蘇聯的民法體系。雖然立法指導思想是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但《蘇俄民法典》在立法形式上也屬於西方民法體系,仍然來源於德國民法,包括總則、所有權、債法總則和債法分則,加之前後頒布的婚姻法和繼承法,體例上也類似于德國民法典的五編制。

  1986年的《民法通則》依然屬於德國模式。之後90年代,中國政府做出了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決策,1998年第四次民法典編纂工作開始,官方草案形式上仍採用德國模式,但內容上擴大到9編,實際上是個彙編草案。近二十年,各項民事單行法陸續頒布,為民法典的編纂提供了系統化支援。由此可見,採用潘德克頓法學理論的德國模式是我國民法一直以來的傳統和歷史選擇。

  改革開放以來的30多年,隨著中國民法的開放化,期間有不少關於民法典立法體例的爭論。除了德國式以外,在論爭中,出現了所謂的“鬆散式、聯邦式”思路,還有“現實主義”、“理想主義”、“人文主義”等等不同稱謂的思路,本質上不外乎德國式、法國式、英美式以及上述模式的演變。

  鬆散式、聯邦式英美法模式

  所謂“鬆散式、聯邦式”法典模式,即有些學者所稱的英美法模式。

  這種思路認為民法典可以不需要嚴密的邏輯,只要對《民法通則》稍加修改,在現行單行民事法律基礎上,將這些法律彙編起來,構成一個鬆散的體系。

  且不説中國沒有英美法的傳統,這種思路指導下的民法典,其實是彙編民法典,內部缺乏嚴密的邏輯,各編獨立分散,缺少體系,在基本規則和概念不統一的情況下無法將現有各單行法整合起來使民法典成為一個有機整體,也解決不了現行法律之間的衝突之處,有其形而無其神。優點是靈活性強、短期制定成本低、回避眼前的矛盾、容易出成果。這種觀點從學術以外的角度考慮較多。

  理想主義法國模式

  《法國民法典》繼受羅馬法大全的《法學階梯》,採用三編制。但不同於《法學階梯》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結構,《法國民法典》基本結構為人、財産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取得財産的各種方法三編,如果將二、三兩編合併,其基本構成為人法和物法兩部分,對應法律關係中最基本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法國民法典》這種人與物對應的結構,突出了人的地位和財産權的法律地位,具有人文主義色彩。有學者按照這種兩分法模式進行編纂,並進行改良,設計出了一部“綠色民法典”。但主要的問題是,這種模式不是總分結構,缺少對一般規則的提煉,僅兩編難以涵蓋民法體系,缺少開放性。如果強行將不同種類的內容併入這兩編,會導致邏輯結構上的混亂。故而又稱之為“理想主義”模式。

  人格權要不要獨立成編

  世界上現行的大陸法係成文民法典,體例上主要源自《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目前我們所看到的主要是過去起草的民法典學者建議稿。立法體例主要是基於1896年《德國民法典》五編制總分式結構的演變,五編制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和繼承。有學者在德國五編式的基礎上提出了七編式,將債權編分解為債權總則、合同和侵權行為三編的總分式結構,形成民法典的“雙層”結構。還有八編式,即在上述體例中增加人格權編。

  其中有一個問題,人格權要不要獨立成編。

  支援者認為,傳統民法“重物輕人”,過分強調對財産權的保護而忽略對人格權的保護,與時代精神不符。反對者認為,21世紀的民法典的確應當具有人文主義關懷,但人格權的重要性不是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的決定因素,且人格權和民事主體中的自然人制度無法分開,因此不能單獨成編。

  應該看到,民法典的人文價值不能僅體現在對人格權的保護上,而是應當體現在對民事主體的規範及其享有的民事權利的保護上。人格權獨立成編也不太符合潘德克頓民法體系的基本邏輯結構。潘德克頓法學中,法律關係理論和法律行為理論是核心制度,法律關係的三要素,主體、客體、內容,加上法律行為,涵蓋了民法全部體系。其意義是,主體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法律行為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變動、民事權利取得和變更的主要依據,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動是由於主體實施的法律行為引起的。人格權是自然人主體的專屬權利,人格權大多屬於絕對權、非財産權利,它的取得和變更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是意思自治的結果,因此,理應放在自然人一節中專門加以規定,而不是獨立成編,顯得突兀。

  中國民法長期以來繼受德國法,我們構建的民事權利體系源自德意志法學理論,現在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推倒重來。德國潘德克頓式立法體例是我國民法典的理論皈依,也是歷史選擇。因此,我們的民法典體例不能採取“鬆散式、聯邦式”的彙編式或者法國式的“理想主義”模式,而是應當沿襲我們的法律傳統、現有法律體系,以潘德克頓法學為基礎,採用總分結構,按照總則、主體-客體-法律行為-內容即權利義務的基本邏輯結構,構建出屬於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典編纂是一項浩大、繁瑣的工程,需要許多人長期的努力。在世人的期盼下,黨的文件明確規定民法典編纂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民法典編纂已被列入日程,開始進入一個有序而系統的制定程式。按照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專家建議稿起草小組的“三步走”方案:首先是要對現行的《民法通則》進行修訂,改造為民法典總則,目前這項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中;第二步是通過統一的科學的法律思想、法律技術,同步整合我國現行數目龐大的民法立法群,進行民法法律體系化的編纂工作,將民法群體修訂為一個符合法律科學的和諧一致的系統;可以預見未來的5到8年,中國自己的科學化、體系化的民法典將在前兩步基礎上逐步成型。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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