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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怎樣防止財産“打水漂”

  • 發佈時間:2015-08-04 00:29:4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顏梅生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老齡化的進一步加劇,許多喪偶老人為了生活中有個依靠,往往會選擇再婚。而由於種種原因,一些老人在再婚後又不得不選擇“分道揚鑣”,甚至個人財産也受到嚴重損失。那麼,該怎樣防止再婚使財産“打水漂”呢?

  婚前財産難分清 只能對半分割

  【案例】

  2008年元月,61歲的劉秀英在與65歲王波濤再婚時,便將自己的動産、不動産一股腦地帶到了王波濤家,與王波濤的財産合在一起,不分彼此地共同使用和享有,現金則交由王波濤掌管、存儲。2015年2月,兩人的感情破裂,到了非離不可的地步。財産發生了爭執:劉秀英認為王波濤的120萬元存款中,有90萬元是自己婚前的,應歸回自己;王波濤則表示劉秀英只有40萬元,其餘80萬是他的。因為雙方均無證據,法院最終判決:各60萬元。

  【分析】

  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産,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120萬元存款,一般應按婚前的各自數額來分割。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又沒有證據證明各自主張,決定了本案只能按共同共有財産論處:對半分割。

  再婚老人不妨訂個協議或進行婚前財産公證,明確各自婚前財産的名稱、數量、品質等內容,防患于未然。

  婚後收益約定不明 當屬共同財産

  【案例】

  2010年10月,67歲的楊香雪與71歲的向東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同日,楊香雪將自己婚前購買並辦理了産權登記的兩間店面交由向東方打理。向東方隨即以每月9000元向他人出租。後楊香雪在2015年3月提出了離婚。雖然向東方同意離婚,但4年多來共計45萬元的房租收入卻産生了分歧:楊香雪認為是其婚前個人財産創造的收入,理應歸其一人所有;向東方則堅持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産來分割。

  【分析】

  該房租收入的確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産來處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一方婚前財産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而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指出,“生産、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則規定得更加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正因為楊香雪與向東方之間,沒有對房屋出租所産生的租金收入歸誰所有作出書面約定,而房租收入屬於“經營的收益”,並非孳息或者自然增值(如房價攀升),決定了本案所涉店房租金當屬夫妻共同財産之列。

  一方無償贈與財産 不能視為兒戲

  【案例】

  為表示對婚姻的絕對忠誠,68歲的郭汝聰與74歲的喬立林再婚後一個月,即2011年10月,便主動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贈與一半給喬立林,並到房地産登記機關辦理了産權變更登記,彼此也一直在該房居住。2015年4月,兩人發生矛盾準備離婚。但房屋的歸屬,郭汝聰認為本來就是我的,當然應當歸我;喬立林覺得我已是登記的共有人,郭汝聰無權反悔。

  【分析】

  本案的贈與關係已經成立,郭汝聰確實無權收回。《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産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物權法》第十四條也指出:“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正因為郭汝聰主動贈與,且已辦理産權變更登記手續,決定了從該日起,贈與便已生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本案並不存在所列三種情形之一,決定了郭汝聰不得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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