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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網際網路金融分類監管細則落地

  • 發佈時間:2015-07-28 05:59:5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7月27日訊 記者姚進報道:中國保監會今日發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標誌著我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制度正式出臺,這也是繼前不久《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首個落地的網際網路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隨著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與廣泛普及,網際網路及移動互聯已成為保險機構銷售和服務的新興渠道。”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主任劉峰表示,近年來,我國網際網路保險呈現加速發展態勢,為保險業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銷售行為觸及監管邊界、服務體系滯後和風險管控不足等風險和問題,亟需進一步規範。

  《辦法》從經營條件、經營區域、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基本經營規則。值得注意的是,基於網際網路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點,《辦法》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即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部分險種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等。而針對不能保證異地經營售後理賠服務、導致出現較多投訴的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將及時採取措施停止其相關險種的經營。

  産品監管方面,《辦法》未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做出特殊規定。“儘管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種類繁多,創新産品層出不窮,但與傳統保險産品並沒有本質上的差別。”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因此,《辦法》未提出單獨報備“網際網路專用産品”要求,而是採取與線下産品一致的監管要求,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管控水準、資訊化水準及産品特點,自主選擇符合網際網路特性的産品開展經營。保險監管機構主要通過事中監控和事後監督等措施,實施退出管理以加強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監管。

  另外,對於消費者比較關心的資金安全問題,《辦法》規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保險機構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專用賬戶。

  “《辦法》體現了支援第三方網路平臺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活動的精神,同時對於第三方網路平臺參與保險業務經營活動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方面,第三方網路平臺可以為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活動提供網路支援和服務,如果從事這類活動,不需要另外取得任何的行政許可;另一方面,如果第三方網路平臺參與了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當中的銷售、承保、理賠等經營活動,那麼第三方網路平臺應當取得相應的保險經營活動的資質,比如仲介、代理資質等。”劉峰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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