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互金分類監管細則落地 網際網路保險監管出爐
- 發佈時間:2015-07-27 07:3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首個網際網路金融分類監管細則落地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出爐
中國保監會近日出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這是網際網路金融指導意見發佈後第一個落實的分類監管細則。
7月18日,十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發佈後,央行有關負責人就“一行三會”對網際網路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做了説明,各部門的監管細則如何落地成為焦點。
上週末,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旗下的微信公眾號“中國保險網路大學”披露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全文。該《暫行辦法》印發于7月23日,將在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施行期限為3年。
防風險 保費直接打到保險機構專用賬戶
所謂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和移動通訊等技術,通過自營網路平臺、第三方網路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而保險機構定義為: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是指經營區域不限于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
值得關注的是,不是任何第三方網路平臺都可以賣保險。
按照要求,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路平臺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應最近兩年未受到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未被中國保監會列入保險行業禁止合作清單。
《暫行辦法》還強調,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保險公司向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第三方網路平臺支付相關費用時,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結算、統一授權轉賬支付。
業界人士分析,上述舉措主要是為了防止第三方平臺挪用保費的風險。
同時,為了防止無序競爭和利益輸送,《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向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第三方網路平臺支付相關費用時,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結算、統一授權轉賬支付。保險公司應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費用種類和標準,向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支付仲介費用或向第三方網路平臺支付資訊技術費用等,不得直接或間接給予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防誤導 充分披露資訊
網上能賣哪些險種?
《暫行辦法》明確了經營險種。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財産保險業務。
陽光是最好的殺毒劑,嚴格充分的資訊披露,才能保護投保人利益,防止銷售誤導。
如在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産品時,保監會要求應按照《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資訊披露和利益演示,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産品利益的宣傳語句;
同時,在保險産品為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産品的,須以不小于産品名稱字號的黑体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
監管方面,《暫行辦法》提出,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網際網路保險經營行為進行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看發展 政策留有空間
網際網路發展突飛猛進,政策制度對此留有餘地。
由於網際網路打破了地域限制,網際網路保險産品能否跨區域經營一直是市場關注的焦點。而目前,最大的財險品種車險暫時不能跨區域經營。
但政策還有留有餘地。《暫行辦法》明確,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公佈上述可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險種範圍。
市場人士分析認為,,車險産品暫時還不能跨區域經營,是因為車險對保險公司的理賠和服務等要求比較高。
那麼,《暫行辦法》出臺對於大中小保險公司哪個更有利?
有市場人士認為,《暫行辦法》出臺會更利於大型保險公司,因為這些保險公司機構很全,網際網路設施硬體軟體實力強大,容易快速接軌到位。對於中小保險公司,也可以借機彎道超車,走超越式發展道路。借助網際網路是多贏之舉。
據悉,保險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對這部行業配套文件的一致評價是:“超出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