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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費不到位不得強徵房屋

  • 發佈時間:2015-07-17 20:29:20  來源:湖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日報訊 (記者彭一葦、通訊員胡貴玉)昨從省住建廳獲悉,《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佈,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適用於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徵收與補償,旨在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徵收補償費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同時期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在徵求意見期限內,半數以上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此外,辦法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不得在補償協議簽訂之前,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前,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如有違反,給被徵收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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