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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公佈的資訊不得作為房屋徵收補償依據

  • 發佈時間:2015-02-03 06:29:27  來源:四川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省住建廳解析《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執行重難點

  1月1日起,《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下稱《條例》)正式開始施行。它填補了房屋徵收補償領域的地方性法規空白,解決了執法無據、權責不清等問題。

  然而房屋徵收補償關係眾多,執行能否到位,事關《條例》成效。為此,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1月30日接受記者採訪,分析了條例執行的重點、難點。

  明確“公共利益需要”避免執行中被曲解

  問:《條例》出臺,是否意味著行政強拆將成為歷史?

  答:是的。在《條例》執行中,首先明確的一點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欺騙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對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絕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使用暴力,始終在堅決禁止之列。

  問:如何理解“公共利益需要”?執行中如何避免其被故意曲解?

  答:《條例》規定,在確需徵收房屋時,房屋徵收部門需要説明所根據的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而這裡提到的“公共利益需要”當然有明確定義:一是國防和外交需要;二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需要;四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是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當然在執行中,省上對此也將加大監察力度。

  《條例》極富操作性對貨幣補償等給出標準

  問:房屋徵收後如何補償,是關注最多的焦點。如何確保補償能讓老百姓滿意?

  答:《條例》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極富操作性——對房屋産權調換、貨幣補償給出了明確的標準。對徵收非住宅實行産權調換,超過過渡期限不足1年的,停産停業補助費是否發放等“頑疾”,也給出了明確答案。執行中嚴格按照《條例》落實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執行《條例》中的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方案、評估結果、補償安置結果、房屋徵收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調查登記結果等相關資訊,都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並接受公眾監督。漏報、少報等未按規定公佈的資訊,不得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問:為確保《條例》執行,相關配套工作進展如何?

  答:《條例》執行的關鍵在於執法者知法、懂法、依法行政。省住建廳多次採取專題法制講座、集中培訓等方式,強化徵收工作領導幹部和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截至目前,我省共舉辦相關培訓班5期,培訓3000余位一線工作人員。

  目前,省住建廳已出臺房屋徵收規範性流程、房屋徵收示範性文本。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論證辦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細則等配套政策和規範性文本,也在抓緊制定當中。與此同時,省住建廳將建立全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監管系統,將徵收項目、被徵收人、補償協議簽訂、評估機構管理、實物安置、資訊公開、申請司法強制執行等情況納入系統統一監管,同時,研究制定《四川省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考評辦法》,強化對各市州房屋徵收工作的年度考評。

  □本報記者 熊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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