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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公告

  • 發佈時間:2015-04-02 06:33:45  來源: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南京市建鄴區螺絲橋大街80號4幢1單元402室産權人沈宜全:

  因危舊房改造暨環境整治的需要,徵收人于2013年5月7日作出了房屋徵收決定(寧建府徵字〔2013〕第2號),對建鄴區螺絲橋大街80號1幢~4幢、螺絲橋大街80號原農研所幼兒園二層樓、螺絲橋大街16號南京宇橋通用電器有限公司等(具體徵收範圍以地字第320105201211474號規劃許可證為準)用地實施徵收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徵收人依法將房屋徵收決定以及《河西原農研所地塊危舊房改造暨環境整治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進行公告。徵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7月28日止。

  被徵收人沈宜全,房屋位於南京市建鄴區螺絲橋大街80號,産權人沈宜全。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為81.57平方米,用途為住宅,在本次徵收範圍內。經南京市公證處以搖號方式確定該項目的評估機構為江蘇大新房地産地價評估有限公司,建鄴區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將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被徵收人的房屋經江蘇大新房地産地價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總價格為人民幣1427230元。徵收人向被徵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後,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但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方案不予認可,拒絕搬遷。經多次協商,雙方無法在簽約期內達成徵收補償協議。

  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城市建設的正常進行,徵收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作出如下徵收補償決定:

  一、對被徵收人沈宜全名下的坐落于南京市建鄴區螺絲橋大街80號的房屋實施徵收,按照《河西原農研所地塊危舊房改造暨環境整治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産權調換。

  二、如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照江蘇大新房地産地價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徵收評估結果,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人民幣1427230元,裝潢及定附補償等為人民幣48942元,合計人民幣1476172元,由徵收人給付被徵收人。

  三、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按照《河西原農研所地塊危舊房改造暨環境整治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選擇産權調換房屋,産權調換房屋價值與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差額按照《河西原農研所地塊危舊房改造暨環境整治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結算。

  四、由徵收人給付被徵收人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按房屋建築面積50元/平方米補償,計人民幣4078.5元,臨時安置費按房屋建築面積每月28元/平方米補償,支付一年,計人民幣27407.52元,合計人民幣31486.02元。

  現依法向被徵收人沈宜全送達寧建府徵補字[2015]第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自公告發佈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被徵收人應當在本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與建鄴區徵收辦辦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手續,並將該房騰空交區徵收辦。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本決定公告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向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本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螺絲橋大街80號農研所徵收項目指揮部

  電 話:025-86302005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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